川润股份: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方案论证分析报告
二〇二六年四月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润股份”“公司”“本公司”或“发行人”)是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上市的公司,为满足公司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增强公司资本实力,提升盈利能力,实现公司战略发展规划,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拟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不超过人民币95,000万元(含本数)。
本报告中如无特别说明,相关用语具有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6年度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预案》中的释义相同的含义。
一、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背景和目的
(一)本次发行股票的背景
1、算力需求爆发式增长推动数据中心建设,“双碳”背景下,数据中心能耗监管趋严
面对指数级算力增长需求,数据中心的高功率密度散热与设备能耗问题正变得前所未有的严峻。“双碳”背景下,我国对数据中心能耗的要求日趋严格。《2024年数据中心绿色低碳发展专项行动计划》等政策明确要求提升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指出新建数据中心电能利用效率(PUE)需低于
1.25,国家枢纽节点数据中心项目电能利用效率不得高于1.2,为液冷技术的推广应用奠定了政策基础。根据弗若斯特沙利文资料,至2030年全球智能算力中心容量将增长至299GW,较2023年净增加244GW,2023年至2030年复合年增长率达到27.4%,数据中心耗电量占全球电力消费比例将由1.4%提升至10.0%。国家对数据中心PUE要求持续提升,同时数据中心耗电量的占比不断增高,低碳高质、协同发展的数据中心产业格局正在逐步形成。传统的风冷散热方式在散热效率与极限能效方面已逐渐接近物理瓶颈。在这一背景下,液冷技术从可选项演变为数据中心尤其是高密度算力集群的优选方案,催生出一个快速扩张的蓝海市场。
2、海上风电“国管项目”从规划转向实质启动,液冷方案的需求正快速增强
海上风电因资源丰富、风源稳定且无需占用耕地资源,整体发电优势明显,加大海上风电资源的开发已成为风电行业未来发展的重要方向。根据全球风能理事会(GWEC)的分析,2025年,全球六大海风核心市场共
个项目实现全容量投运,当年新增装机11GW;同时,由于2025年75%的海风招标项目已处于在建状态,交付确定性较高,2026年海风新增装机预计将翻倍至27GW。GWEC同时预测,2025年至2030年,全球海上风电潜力将进一步释放,2030年累计装机有望达到239GW,海上风电装机占比也将逐步提升至
11.29%,年新增装机约30GW。根据中国风能协会分析,2025年全国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容量约
7.5GW,累计装机容量47GW;我国海上风电新增装机已连续五年位居全球首位,占全球海
上风电总装机的一半以上。2025年以来,各省国管海风示范项目快速推进,2025年至2026年预计将成为我国国管海风开发拐点,打开海风发展天花板。2025年10月《风能北京宣言2.0》也提出“十五五”期间国内海上风电年新增装机容量不低于
吉瓦,到2030年,海上风电累计装机规模不低于150GW。随着海上风电机组功率的持续提升和运行环境的复杂化,风电液冷方案的需求正快速增强,尤其在大型化、海上化、高密度集成的趋势下,传统风冷已难以满足关键部件的散热需求,风电液冷方案逐渐成为优选。
3、多因素共振,持续推动全球电化学储能行业的高速发展近年来,全球电力缺口持续扩大,电网升级、新能源消纳、新兴市场供电不足以及数据中心需求爆发四大需求相互叠加,对储能市场形成强劲拉动。储能已从供电“可选配套”转变为保障能源安全与低碳转型的“必选基石”。
根据能源咨询分析机构CNESA、RystadEnergy等发布的相关资料:2025年全球电化学储能市场迎来里程碑式增长,截至2025年底,全球电化学储能(电池储能系统、BESS)累计装机316.4GW/864.2GWh,当年新增超100GW/285GWh,呈现爆发式增长,预计到2034年累计装机将增长至当前规模的5-10倍。根据国家能源局、CNESA分析,截至2025年底,中国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
149.6GW/401.8GWh,当年新增66.43GW/189.48GWh,且当前中国电化学储能新增装机占全球比重高达66.4%,已成为全球储能增长的绝对主力,2030年中国电化学储能累计装机规模将达到1,070.6GW/3,023.8GWh。从未来发展来看,全球可再生能源消纳刚需、算力中心用电需求爆发、政策协同发力、电池成本持续下行、电力市场机制完善等多因素共振,将持续推动全球电化学储能行业的爆发性增长,并拉动储能液冷方案和储能系统集成需求的增长。
区域配储需求方面,四川省是典型的“水电大省”,加之水力发电量占全省总发电量的75%以上,这种电源结构带来显著的“丰余枯缺”问题,尤其是极端气候频发情况下,区域电力系统脆弱性凸显。与此同时,风电、光伏等新能源装机的快速增长,其发电的间歇性和波动性进一步加大区域电网调峰压力;受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工业化城镇化进程加快等因素驱动,四川省用电量持续攀升,成都市及周边区域“卡口”风险突出等问题凸显,四川省现有电网调节手段难以满
足复杂运行需求。储能作为可灵活调节的电力资源,可显著平抑负荷波动、提升新能源消纳能力,并显著提升电网的灵活性和应急保供能力。为此,四川省已将新型储能作为推动能源转型和构建新型电力系统的关键抓手,并积极推动一批电网侧新型储能项目落地,重点覆盖成都市、自贡市、宜宾市等电力缺口风险较高的地区。
(二)本次发行股票的目的
1、液冷温控市场处于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公司亟需扩大市场占有率近年来,数据中心、新型储能和海上风电市场规模的迅速扩大,机组大型化、高密高热化和运行复杂化成为常态,极大提高了温控产品的需求。目前,液冷温控市场处于规模化发展的重要阶段,各厂商纷纷投入资金进行技术研发、产能扩产以抢占市场份额。公司在冷却系统领域拥有长期的技术和经验积累,具备较强的技术研发、生产制造、敏捷交付能力。公司前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川润液压液冷产品产业化及智能制造升级技术改造项目”布局了液冷相关系统和产品的制造,为进一步拓展公司液冷产品的市场规模,提高产品生产能力,积极扩大市场占有率,公司亟需通过实施本次募投项目以实现液冷产品的规模化和产业化。
2、延伸液冷产业链,布局全液冷储能系统及储能供电服务端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立足于储能行业的爆发性增长和区域配储需求,着力完成液冷产业链的一次和二次延伸。其中,液冷产业链的一次延伸聚焦储能产品端,布局新型全液冷储能系统,构建储能产品端“液冷设备+储能系统”双轮驱动体系,提升液冷技术价值;液冷产业链的二次延伸聚焦储能供电服务端,布局“市电为主+光伏为辅”的电网侧独立储能电站,助力公司“液冷设备+储能系统+储能电站”能源生态的闭环,形成公司新的业务增长极,全面推开未来电力现货市场。
具体而言,在产业链的一次延伸上,公司布局全液冷储能系统,将持续提升液冷技术市场价值。公司拥有多年液冷温控技术积累,大功率液冷机已实现量产,适配储能、算力/数据中心双场景,经过持续优化提升,已形成核心技术壁垒。基于此,公司可实现液冷设备与储能系统的深度适配,更好的解决行业内液冷部件与系统适配性不足的痛点。同时,公司客户涵盖风电、光伏、输变电、算力/
数据中心等多个与储能高度关联的领域,这些客户大多已布局储能业务,公司可依托现有合作基础,快速切入其储能业务链。基于液冷技术壁垒和储能关联领域客户积累,以及公司在供应链资源整合与协同经验方面的沉淀,布局全液冷储能系统业务,将助力公司在储能产品端构建“液冷设备+储能系统”双轮驱动体系,进一步提升公司液冷技术市场价值,增强公司盈利能力。在产业链的二次延伸上,公司响应区域配储需求,打造“液冷设备+储能系统+储能电站”能源闭环生态,形成公司新的业务增长极。
3、优化财务结构,补充公司发展资金随着公司发展战略的有序推进与业务规模的持续扩张,公司对营运资金的需求相应提升。2023-2025年各年末,公司的资产负债率(合并)分别为56.46%、
53.41%和56.27%,处于较高水平。同时,面对风电、储能、算力/数据中心等领域国家政策带来的广阔市场需求,公司仍在不断加大技术投入,推动技术创新、持续拓展业务规模、深化业务布局。在此背景下,公司需要直接融资进一步增强公司资本实力,优化资产负债结构,降低财务风险,提升持续盈利能力,满足公司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的流动资金需求。
二、本次发行证券及其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一)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品种公司本次发行证券选择的种类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二)本次发行证券品种选择的必要性
1、本次发行满足公司经营发展的需要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符合国家相关的产业政策,与公司现有的主营业务紧密相关,符合公司的整体战略发展方向,具有良好的市场前景和效益。通过本次发行,将进一步完善公司产业链布局,丰富公司产品结构、提升公司运营效率,增强公司市场竞争力,为公司的可持续、稳定发展提供有利条件。
2、股权融资符合目前公司发展状况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投资金额较大,若所需资金全部来源于银行贷款将会影响公司财务结构的稳健性,增加财务风险。公司业务发展需要长期的资金支持,股权融资有利于优化公司的资本结构,减少公司未来的偿债压力和资金流出,有助于促进公司长期发展战略的实现。随着公司经营业绩的增长,公司有能力消化股本扩张对即期收益的摊薄影响,保障公司股东的利益。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公司的总资产及净资产规模均相应增加,进一步增强资金实力,为后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三、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的适当性
本次发行对象为不超过35名的特定投资者,包括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机构投资者等。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其管理的两只以上产品认购股份的,视为一个发行对象。信托公司作为发行对象的,只能以自有资金认购。
最终发行对象将在公司通过深交所审核并获得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批复后,由公司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与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发行对象申购情况协商确定。
本次发行对象均以现金方式认购本次发行的股份。
公司本次发行对象的选择范围、数量和标准符合《注册管理办法》的规定。
四、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的合理性
(一)本次发行的定价原则及依据
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的定价基准日为发行期首日。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的80%(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均价=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额/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股票交易总量)。
若公司股票在定价基准日至发行日期间发生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本次发行价格将作相应调整。调整方式如下:
派发现金股利:
P
=P
?D
送红股或转增股本:
P
=P
/(1+N)
两项同时进行:
P
=(P
?D)/(1+N)
其中,P
为调整后发行价格,P
为调整前发行价格,D为每股派发现金股利,N为每股送红股或转增股本数。
(二)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均根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召开董事会并将相关公告在深交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并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本次发行定价的方法和程序合理。综上所述,本次发行定价的原则、依据、方法和程序均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合规合理。
五、本次发行方式的可行性
(一)本次发行符合《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公司本次发行未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的方式,符合《证券法》第九条第三款之规定。
(二)本次发行方案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公司不存在违反《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情形:
“(一)擅自改变前次募集资金用途未作纠正,或者未经股东会认可;
(二)最近一年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在重大方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或者相关信息披露规则的规定;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
意见的审计报告;最近一年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且保留意见所涉及事项对上市公司的重大不利影响尚未消除。本次发行涉及重大资产重组的除外;
(三)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最近三年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四)上市公司及其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五)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或者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六)最近三年存在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此外,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第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环境保护、土地管理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除金融类企业外,本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为持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三)募集资金项目实施后,不会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新增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或者严重影响公司生产经营的独立性;
(四)科创板上市公司发行股票募集的资金应当投资于科技创新领域的业务。”
(三)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经自查,公司不属于《关于对失信被执行人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和
《关于对海关失信企业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规定的需要惩处的企业范围,不属于一般失信企业和海关失信企业。
(四)公司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符合《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四十条、第五十七条、第六十条有关规定的适用意见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以下简称“《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的规定
1、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一条的规定
最近一期末,公司不存在持有金额较大的财务性投资(包括类金融业务)的情形。
2、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二条的规定
最近三年,公司不存在严重损害上市公司利益、投资者合法权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
3、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四条的规定
(1)本次公司拟发行的股份数量不超过发行前公司总股本的30%。
(2)公司已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履行了董事会决策程序,且董事会决议日距离前次募集资金到位日已超过18个月。
4、公司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第五条的规定
上市公司通过配股、发行优先股或者董事会确定发行对象的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式募集资金的,可以将募集资金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通过其他方式募集资金的,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的比例不得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三十。对于具有轻资产、高研发投入特点的企业,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超过上述比例的,应当充分论证其合理性,且超过部分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相关的研发投入。
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5,000.00万元,扣除相关发行费用后将用于“液冷系统及关键零部件扩能建设项目”“储能电站及储能系统集成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其中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银行贷款等非资本性支出的金额未超过募集资金总额的30%,符合《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18号》关于募
集资金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和偿还债务等非资本性支出的要求。
(五)本次发行程序合法合规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通过,且已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履行了必要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程序。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方案尚需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并经中国证监会作出予以注册的批复后方可实施。
综上,公司不存在不得发行证券的情形,本次发行符合《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发行方式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审议程序及发行方式合法、合规、可行。
六、本次发行方案的公平性、合理性
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本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公司持续稳定的发展,有利于增加全体股东的权益,符合全体股东的利益。
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在交易所网站及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进行披露,保证了全体股东的知情权。
公司将召开审议本次发行方案的股东会,除关联股东回避表决外,全体股东均可对公司本次发行方案进行公平的表决。股东会就本次发行相关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将单独计票,公司股东可通过现场或网络表决的方式行使股东权利。
综上所述,本次发行方案已经公司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发行方案符合全体股东利益;本次发行方案及相关文件已履行了相关披露程序,保障了股东的知情权;本次发行股票的方案将在股东会上接受参会股东的公平表决,具备公平性和合理性;本次发行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七、本次发行对原股东权益或者即期回报摊薄的影响以及填补的具体措施
(一)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1、假设条件
(1)假设宏观经济环境、公司所处市场情况没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
(2)假设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于2026年12月实施完毕,该完成时间仅用于计算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构成对实际完成时间的承诺,最终以经深交所审核通过及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后实际完成时间为准;
(3)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总额为不超过人民币95,000.00万元(含本数),不考虑发行费用的影响。本次发行实际到账的募集资金规模将根据监管部门核准、发行情况及发行费用等情况最终确定;
(4)截至本报告出具日,公司总股本为484,877,300股,本次发行股份数量为不超过发行前总股本的30%,假设本次最终发行股份数量为145,463,190股(最终发行的股份数量以经中国证监会同意注册的股份数量为准)。股本变动仅考虑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的影响,不考虑股权激励、分红及增发等其他因素导致股本变动的情形;
(5)公司2025年度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4,914,233.76元,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利润为-44,619,321.82元。假设2026年度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和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在2025年基础上按照持平、增长10%和下降10%三种情况分别进行测算。此假设仅用于计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对2026年度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亦不构成公司盈利预测,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投资者据此进行投资决策造成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6)本次测算不考虑本次募集资金到账后,对公司生产经营、财务状况(如财务费用、投资收益)等影响,未考虑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
(7)在预测公司发行后净资产时,未考虑除募集资金总额、净利润之外的其他因素对净资产的影响。上述假设仅为估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未来的盈利预测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投资者不应据此进行投资决策。
2、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
基于上述假设,公司测算了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对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具体情况如下:
| 项目 | 2025年度/2025年12月31日 | 2026年度/2026年12月31日 | |
| 本次发行前 | 本次发行后 | ||
| 总股本(股) | 484,877,300 | 484,877,300 | 630,340,490 |
| 假设情形1: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持平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91.42 | -2,491.42 | -2,491.42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461.93 | -4,461.93 | -4,461.93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14 | -0.0514 | -0.0501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 -0.0920 | -0.0920 | -0.0898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14 | -0.0514 | -0.0501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 -0.0920 | -0.0920 | -0.089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6% | -1.69% | -1.60%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2.97% | -3.02% | -2.87% |
| 假设情形2: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增长1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91.42 | -2,242.28 | -2,242.28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461.93 | -4,409.84 | -4,409.84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14 | -0.0462 | -0.0451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 -0.0920 | -0.0909 | -0.0887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14 | -0.0462 | -0.0451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 -0.0920 | -0.0909 | -0.0887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6% | -1.52% | -1.44%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2.97% | -2.98% | -2.83% |
| 假设情形3:公司2026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归属于母公司股东净利润同比下降10% | |||
| 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2,491.42 | -2,740.57 | -2,740.57 |
|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归属于母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万元) | -4,461.93 | -4,514.02 | -4,514.02 |
| 基本每股收益(元) | -0.0514 | -0.0565 | -0.0551 |
| 基本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 -0.0920 | -0.0931 | -0.0908 |
| 稀释每股收益(元) | -0.0514 | -0.0565 | -0.0551 |
| 稀释每股收益(扣非后)(元) | -0.0920 | -0.0931 | -0.0908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 | -1.66% | -1.86% | -1.76% |
| 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扣非后) | -2.97% | -3.06% | -2.90% |
注1:上述假设仅为测算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对公司主要财务指标的影响,不代表公司对盈利情况的观点或对经营情况及趋势的判断。注2:对每股收益、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公式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关于首发及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摊薄即期回报有关事项的指导意见》中的要求和《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净资产收益率和每股收益的计算及披露》中的规定进行计算。
(二)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提示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的总股本和净资产规模将会有一定幅度的增加。但由于募投项目的实施和效益的产生需要一定的期限,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的短期内,净利润可能无法与股本和净资产保持同步增长,因此公司每股收益和净资产收益率在短期内存在被摊薄的风险。此外,一旦前述分析的假设条件或公司经营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能排除本次发行导致即期回报被摊薄情况发生变化的可能性。
特别提醒投资者理性投资,关注本次发行可能摊薄即期回报的风险。
(三)董事会关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的说明本次发行的必要性和合理性详见本预案“第二节董事会关于本次募集资金使用的可行性分析”之“二、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具体情况”相关内容。
(四)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本次募投项目与公司现有业务的关系
公司长期致力于高端能源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逐渐形成“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产品生态。本次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95,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拟投资于“液冷系统扩能及关键零部件产业化建设项目”“储能电站及储能
系统集成建设项目”和“补充流动资金”,拟投资项目是在充分发挥公司现有优势的基础上,对公司现有业务的扩张和延伸,与现有业务密切相关并具有很强的连贯性。公司拟通过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充分利用公司在液冷温控方面的技术积累和客户资源,全面提升液冷方案的整体交付能力、突破产能瓶颈,同时实现关键零部件的自主可控。与此同时,延伸液冷产业链,布局全液冷储能系统,响应区域配储需求,打造“液冷设备+储能系统+储能电站”能源闭环生态,形成公司新的业务增长极,增强公司的盈利能力,为公司实现中长期战略发展目标奠定基础。
2、公司从事募投项目在人员、技术、市场等方面的储备情况
(1)人员储备情况在多年的发展过程中,创新人才队伍建设一直是公司的核心。公司建立了省级院士专家工作站,汇聚了国内顶级院士专家,充分发挥院士专家的技术引领作用,培育科技创新团队,公司还通过外聘行业专家、高级工程师组建专家顾问团队。公司研发与专家人员专业覆盖液冷温控、液压润滑、电力电子、测控与仪器、能源动力、压力容器等多个专业领域;同时,公司还与四川大学、电子科技大学、西南交通大学、重庆大学等高校及科研院所开展合作,形成“产、学、研、用”一体化的研发体系,为公司创新活动提供人才支持。此外,公司高度重视管理团队建设,已聚集了一大批对行业的发展模式、人才管理、品牌建设、营销网络管理有深入理解的管理人员,为本次募投项目实施和公司稳健、快速发展提供了坚强的智力保障。
(2)技术储备情况公司长期致力于高端能源装备技术创新和产品研发,并逐渐形成“源网荷储”一体化新能源产品生态,公司综合技术实力强劲。公司拥有多年液冷温控技术积累,聚焦智算中心、超算集群、数据中心、储能电站等高发热密度场景,推动液冷技术向标准化和规模化跨越式发展。公司液冷业务有序开展,已经持续获得国际国内客户订单并交付。公司数据中心解决方案产线升级落成暨发布“冷板式/浸没式液冷解决方案”,推动数据中心液冷技术从性能驱动向TCO驱动,推进零碳数据中心示范项目建设。未来持续深耕液冷技术在算力中心、智算中心、超算
中心的规模化应用,为客户量身定制智能、精准、安全的液冷温控及集成化解决方案,赋能数字场景能效跃升。
(3)市场储备情况公司在液冷温控领域已构建完整的技术体系,并拥有30余项液冷专利。公司液冷产品已通过多家企业的验证且实现批量供货。同时,作为我国风电液压润滑冷却系统的主要供应商,公司为国内绝大多数头部风电整机制造商提供液冷产品,公司风电润滑冷却产品市占率较高。
除此之外,公司立足储能行业的爆发性增长和区域配储需求,着力完成液冷产业链的一次和二次延伸。目前国网自贡供电公司已就川润能源100MV/200MWh电网侧储能项目出具入网意见,公司相关项目具备电网接入条件。通过多年的研发及生产实践,公司凭借较高的品牌知名度、强大的创新研发实力、完善的市场营销服务、优异的产品质量、高效的产品交付能力、先进的运营管理体系等优势获得了行业客户的一致认可,上述市场的发展将为公司募集资金建设项目提供充足的市场空间。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在人员、技术和市场等方面具有充足的储备,能够保障募投项目顺利实施。
(五)公司应对本次发行摊薄即期回报采取的措施
为维护广大投资者的利益,有效防范即期回报被摊薄的风险,本次发行完成后,公司拟采取以下具体措施,保证此次募集资金的有效使用,提升公司经营业绩,实现公司业务的可持续发展和对股东的合理投资回报:
、加强推进募投项目建设,尽快实现项目预期效益
公司董事会已对本次发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了充分论证,本次募投项目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符合行业发展趋势及公司未来整体战略发展方向。项目实施后,公司将进一步夯实资本实力,优化财务结构,提升整体盈利水平。公司将积极推进募投项目建设,争取项目尽快完成。随着募投项目陆续建成投产以及效益的实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和经营业绩将会显著提升,从而有助于填补本
次发行对即期回报的摊薄。
2、严格执行募集资金管理制度,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为了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制定了《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存储、使用、投向变更、使用管理与监督等内容进行明确规定。本次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将严格按照《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2022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募集资金进行专项存储并进行严格规范管理,有序推进募集资金的使用,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提升未来期间的股东回报;积极配合保荐机构和监管银行对募集资金使用的检查和监督,保证募集资金合理合法使用,合理防范募集资金使用风险。
3、不断完善公司利润分配制度,强化投资者回报机制公司根据《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上市公司现金分红》(证监会公告〔2025〕5号)等文件精神,并结合《公司章程》相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对股东的投资回报并兼顾公司发展的基础上制定《未来三年(2026-2028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进一步明确并细化了公司利润分配的原则和形式、现金分红的条件和比例、利润分配决策程序和机制,以及分红回报规划制定和调整机制等。在综合分析公司发展战略、经营发展实际情况、社会资金成本及外部融资环境等因素的基础上,通过制定具体的股东回报规划和相关决策机制等,从而保证利润分配的持续性和稳定性。公司在主营业务实现健康发展和经营业绩持续增长的过程中,切实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强化中小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给予投资者持续稳定的合理回报。
4、强化内部控制和经营管理,提升经营效率目前,公司已制定了较为完善、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体系,保证了公司各项经营活动的正常有序进行。公司未来将继续严格按照《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不断完善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内部控制制度建设,切实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为公司发展提供完善的制度保障。同时,公司将进一步完善并强化投资决策程序,严格控制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加强成本管理,优化预算管理流程,强化执行监督,全面提升公司经营效率。
(六)相关主体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的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公司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保障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切实履行出具如下承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即期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1、不越权干预公司经营管理活动,不侵占公司利益。
2、切实履行公司制定的有关填补回报措施以及对此做出的任何有关填补回报措施的承诺,若违反该等承诺或拒不履行该等承诺给公司或股东造成损失的,本人同意根据法律、法规及证券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自本承诺出具日至公司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实施完毕前,若中国证监会做出关于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其他新的监管规定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中国证监会该等规定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最新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诺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相关规定,对公司填补回报措施能够得到切实履行作出如下承诺:
“
、本人承诺不会无偿或以不公平条件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输送利益,也不采用其他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2、本人承诺对本人的职务消费行为进行约束。
3、本人承诺不动用公司资产从事与本人履行职责无关的投资、消费活动。
4、本人承诺由董事会或薪酬委员会制定的薪酬制度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5、若公司后续推出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本人承诺拟公布的公司股权激励的行权条件与公司填补回报措施的执行情况相挂钩。
6、本承诺出具后,如监管部门就填补回报措施及其承诺的相关规定做出其他要求的,且上述承诺不能满足监管部门的相关要求时,本人承诺届时将按照相关规定出具补充承诺。
作为填补回报措施相关责任主体之一,本人若违反上述承诺或拒不履行上述承诺,本人同意接受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证券监管机构按照其制定或发布的有关规定、规则,对本人做出相关处罚或采取相关管理措施。”
八、结论
综上所述,公司本次发行具备必要性与可行性,发行方案公平、合理,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次向特定对象发行方案的实施将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巩固市场地位,有利于充实公司资本实力、优化公司资产结构、改善公司财务状况,符合公司发展战略,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6年4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