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润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不存在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6年5月22日(星期五)14:30
网络投票时间:
(1)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上午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
(2)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时间为2026年5月22日 9:15-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2、会议召开地点: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天府一街中环岛广场A座19层第一 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罗永忠先生
6、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 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的规定。
7、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和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12 人, 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18,094,69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3556%。
(1)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115,969,37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9173%。
(2)网络投票出席情况
参加本次股东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5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2,125,32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383%。
(3)中小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507 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总数为 1,906,89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933%。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或通讯方式出席或列席了本次会议,北京 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委派律师列席本次股东会进行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通过现场结合网络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90,2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116%%;反对2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5%; 弃权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69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802,4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5251%;反对21,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432%;弃权82,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3316%。
2、审议通过了《2025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6,5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5%;反对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1%; 弃权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2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8,7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311%;反对22,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799%;弃权8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890%。
3、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7,5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93%;反对2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弃权8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1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9,7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835%;反对2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4%;弃权84,4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2,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4260%。
4、审议通过了《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4,0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3%;反对2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2%; 弃权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6,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000%;反对22,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904%;弃权8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3,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096%。
5、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2026 年度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4,3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66%;反对2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6%; 弃权8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4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6,5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157%;反对22,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37%;弃权88,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306%。
6、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日常关联交易确认及2026 年度日常关联交 易预计的议案》
关联股东罗丽华女士、钟利钢先生、罗永忠先生、钟海晖先生对本提案回避 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2,016,3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4.8669%;反对2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398%; 弃权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4.093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7,7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787%;反对22,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590%;弃权87,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24%。
7、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使用自有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5,8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79%;反对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39%。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8,0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2944%;反对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弃权87,3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781%。
8、审议通过了《关于开展票据池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6,0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80%;反对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82%; 弃权8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3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8,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3049%;反对21,5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1275%;弃权87,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5676%。
9、审议通过了《关于2026 年度开展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81,5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42%;反对2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5%; 弃权9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6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3,7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4.0689%;反对23,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061%;弃权9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250%。
10、审议通过了《关于申请银行综合授信额度及授权公司董事长签署有关 借款、担保协议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78,0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3%;反对2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3%; 弃权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0,2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853%;反对25,1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163%;弃权91,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4,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7984%。
11、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向银行申请综合授信提供担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78,7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019%;反对2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24%; 弃权8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90,9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9221%;反对26,4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844%;弃权89,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5,8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6935%。
12、审议通过了《关于全资子公司为商家办理银行按揭贷款提供阶段性担 保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57,7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841%;反对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46%; 弃权1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2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09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69,9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2.8208%;反对29,0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208%;弃权107,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 权20,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6584%。
13、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高责任险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75,3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0%;反对2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96%; 弃权9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81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7,5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7438%;反对23,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2166%;弃权96,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6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0396%。
14、审议通过了《关于确认公司董事2025 年度薪酬情况及拟定2026 年度薪 酬方案的议案》
关联股东罗丽华女士、罗永忠先生、钟海晖先生对本提案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同意30,518,42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5856%;反对3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7%; 弃权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058%。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79,8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3400%;反对33,3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463%;弃权93,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9137%。
15、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 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117,976,498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8999%;反对2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218%; 弃权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0783%。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1,788,695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 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3.8014%;反对25,7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 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3477%;弃权9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 6,200 股),占出席本次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8508%。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刘岩、冯诗仪
3、结论性意见: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以及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 的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北京中伦(成都)律师事务所关于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 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四川川润股份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6年5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