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昌化工: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组织和行为, 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经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三至七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其他董事担任,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补选产生的董事续任或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为提名委员会下设办事机构,承办提名委员会会务及其他事务。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国家法律法规有相关规定的按规定执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事项,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应充分尊重提名委员会的建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形成决议后报董事会审议或备案。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料,对提名人资格、程序进行审查,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二)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资料,对候选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评价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
(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等规定,评价独立董事的提名方式、程序、独立性、任职资格等是否符合规定。
(四)提名委员会形成审查意见,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需要组织召开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
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五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定。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十九条 出席会议的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董事会决议通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或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江苏华昌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4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