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三金: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孙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4月26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及2023年5月19日召开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2023年度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为孙公司宝船生物医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宝船生物”)和白帆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白帆生物”)(资产负债率均超过70%)新增提供总金额不超过人民币3.11亿元的担保(其中宝船生物不超过人民币1.2亿元,白帆生物不超过人民币1.91亿元),担保额度有效期自2022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担保、抵押担保等方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8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证券日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发布的公司《关于2023年度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12)。
二、担保进展情况
近日,宝船生物(主合同债务人)向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中信银行桂林分行”)申请了人民币肆仟万元整的授信额度,公司与中信银行桂林分行签订了合同编号为“(2023)桂桂银最保字第012号”的《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公司为宝船生物与中信银行桂林分行在2023年6月29日到2026年6月2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期间所签署的主合同项下的债权(包括借新还旧、展期、变更还款计划、还旧借新等债务重组业务合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保证人: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二)债权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以下简称“乙方”)
(三)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四)保证担保的债权:担保的债权最高额限度为债权本金人民币肆仟万元整和相应的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以及为实现债权、担保权利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之和。
(五)保证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利息、罚息、 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为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律师费、差旅费、评估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公证认证费、翻译费、执行费、保全保险费等)和其他所有应付的费用。
(六)保证期间: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即自债务人依具体业务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每一具体业务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单独计算。
2.主合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以主合同约定为准。但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依主合同约定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或主合同双方当事人在《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的期间内(2023年6月29日到2026年6月29日(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协议延长债务履行期限的,则主合同债务提前到期日或延长到期日为债务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如主合同约定债务人分期清偿债务,则最后一笔债务到期之日即为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实际担保合同总额为37,800万元(含本次),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3.44%;实际担保余额为22,595.8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8.03%。其中对宝船生物的实际担保合同总额为13,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4.62%;实际担保余额为
4,136.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47%。
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涉及诉讼及因担保被判决败诉而应承担损失等情况。
五、 备查文件
1、《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林分行最高额保证合同》
特此公告。
桂林三金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