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马股份: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25年4月)

查股网  2025-04-25  万马股份(002276)公司公告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内部控制制度

(2025年4月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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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加强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万马股份”)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内部控制,有效防范和控制交易风险,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号—交易与关联交易》《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国家期货套保信息公布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锁定采购成本和销售价格,遵循套期保值原则,进行交易场所内期货或其他场内及场外衍生产品合约,包括但不限于期货合约、期权合约,以规避市场价格波动带来的经营风险,保证公司业务相对稳定。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各子公司”)的商品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在期货市场只进行套期保值操作,不得进行投机交易,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控制期货在种类、规模及持有时间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

(二)公司在期货市场,仅限于规避或减少因原材料价格涨跌对销售订单利润造成的影响,或以订单生产锁定预期利润为目的的套期保值交易,不进行投机和套利交易。

(三)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应当仅限于从事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或所需的原材料。

(四)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原则上不超过与客户签订的锁定价格现货合同约定的现货交易数量、成品库存和日常库存采购计划之和,期货持仓量应不超过套期保值的现货量。

(五)期货持仓时间应与套保标的的计价期相一致,同时符合可移仓换月要求,签订现货合同后,相应的套期保值头寸持有时间原则上不得超出现货合同规定的时间或该合同实际执行的时间。

(六)公司应当以公司或控股公司法人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其他账户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七)公司应当具有与期货套期保值业务的交易保证金相匹配的自有资金,应当严格控制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交易额度,控制套期保值的资金规模。

第六条 公司设立专门交易部门,负责制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等相关的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向公司决策层定期以固定格式及数据依据提交交易策略建议,并在得到授权后参照执行。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公司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评价,适时监督套期保值资金按批准要求使用,定期对套期保值操作的财务结果进行核算监督,及时识别和发现套期保值业务资金相关的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风控组每日在期货收盘后以书面形式将交易持仓及当日盈亏情况发送总经理及财务总监,每半年向公司董秘汇报期货盈亏情况及原因分析。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定期对现行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进行评价,确保其与公司的资本实力和管理水平相一致,同时不定期地对期货交易中期现匹配程度进行审查。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套期保值业务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十条 公司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制度进行审查和修订,确保制度能够适应实际运作和规范内部控制的需要。

第十一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审批工作。

第十二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由公司总经理、财务部、采购部、审计部、法务部等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及修订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制定年度套期保值计划及交易保证金额度,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及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

(三)根据股东会或董事会审批通过的套期保值计划或方案,确定套期保值业务具体实施方案;

(四)组建套期保值常务执行组、风控组;

(五)向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汇报套期保值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止损规定执行情况、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净敞口价值变动、套期保值效果等工作情况;

(六)协调处理公司套期保值重大事项。

第十三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常务执行组,常务执行组人员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具体包括期货经理、交易员、会计核算员、资金调拨员等人员。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常务执行组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进行市场研究,提出套期保值业务的建议方案;

(二)拟定、调整套期保值具体实施方案,方案应包含套期保值的建仓品种、价格及价格考量、数量要求、风险分析、风险控制措施、止损额度/止损点位等内容;

(三)执行具体的套期保值交易并跟踪公开市场价格或者公允价值的变化情况、风险敞口变化情况,跟进套期保值业务授权执行情况、交易头寸情况、风险评估结果、止损规定执行情况等;

(四)及时评估已交易期货和衍生品的风险敞口变化情况,及时跟踪已识别风险敞口对冲后净敞口价值变动,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持续评估;

(五)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套期保值业务情况;

(六)其他与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日常联系和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套期保值风控组,风控组人员由套期保值领导小组确定,具体由风控合规员等组成。套期保值风控组的主要职责:

(一)对常务执行组的具体操作进行监督并及时向领导小组汇报;

(二)核查交易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三)核查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交易的数据;

(四)其他相关的套期保值风险管理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资金部主要负责商品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划拨、复核交易损益情况、对账以及会计处理结算、交易额度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等。第十七条 公司审计部主要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评估与控制、合规性、交易真实性和准确性、信息披露进行审查。第十八条 公司法务部门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套期保值业务涉及的相关合同及法律文件进行审查。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信息披露工作。公司拟开展套期保值交易时,应当披露交易目的、交易品种、交易工具、交易场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专业人员配备情况等,并进行充分的风险提示,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和衍生品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公司在披露定期报告时,可以同时结合被套期项目情况对套期保值效果进行全面披露。套期保值业务不满足会计准则规定的套期会计适用条件或未适用套期会计核算,但能够通过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实现风险管理目标的,可以结合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之间的关系等说明是否有效实现了预期风险管理目标。第二十条 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期货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交易授权书列明有权交易的人员名单、可从事交易的具体种类和交易限额、交易的程序和报告。

第二十二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被授权的一切权利。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百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千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交易。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期货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再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二十四条 套保方案由期货经理搜集相关信息后提出申请,方案内容包括套期保值额度、操作策略、资金调拨、效果评估等。公司以套期保值为目的开展期货交易的,应当明确说明拟使用的期货合约的类别及其预期管理的风险敞口,明确两者是否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以及如何运用选定的期货合约对相关风险敞口进行套期保值。公司应当对套期保值预计可实现的效果进行说明,包括持续评估是否达到套期保值效果的计划举措。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后的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导致继续进行该业务风险有显著增加并可能引发重大损失时,套期保值常务执行组应在相关情形发生之日起1个交易日内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并启动应急预案,预估系统性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以便决策层迅速决定是否进行方向性调整,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在1个交易日内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如涉及调整业务方案,则召集董事会审议。如遇紧急变化情况,套期保值常务执行组、套期保值领导小组应立即报告,并紧急通知召开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套保方案经批准后,由期货经理通知资金调拨员准备资金。

第二十七条 资金调拨员根据公司的保证金情况,确定保值头寸限额,并反馈期货经理。

第二十八条 期货经理根据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和既定策略,选择合适的时机向交易员下达交易指令。

第二十九条 交易员接到期货经理指令后,在规定时间内向经纪公司(指期货公司)下达交易指令,交易完成后,交易员将与经纪公司初步确认的成交单进行预结算处理,并将预结算结果传递给采购部。第三十条 期货经纪公司发送月度结算单后,会计核算员核查经纪公司发来的结算单是否与交易员提供的交易单据一致。若核查无误,则由风控合规员在账单上签字并确认,若不一致,则由会计核算员同交易员一起核查原因,若发生错单情况,则按第四十六条交易错单处理程序进行处理。会计核算员需将最终结算情况传递给期货经理、风控合规员和交易员。第三十一条 风控合规员核查交易并持续跟踪套保操作,审核是否符合套期保值方案,若不符合,须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汇报,情节严重者须向公司董事会汇报。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员将成交情况及结算情况信息传递给资金调拨员,资金调拨员依据公司相关制度进行相应的资金收付,会计核算员负责期货账户日常账务处理,定期对持有头寸的价值进行分析,并对资金往来进行核对。采购部按公司会计核算的相关规定及时将套保业务的相关汇总单证传递到公司财务部。

第三十三条 公司从事期货投资须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交易会计处理按《企业会计准则》设计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前须明确及做到的工作: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充分关注套期保值业务的风险点,制定切合实际的业务计划;严格按规定程序进行保证金及清算资金的收支;建立持仓预警报告,防止交易过程中由于资金收支核算和套期保值盈亏计算错误而导致财务报告信息的不真实;防止因重大差错、舞弊、欺诈而导致损失;确保交易指令的准确、及时、有序记录和传递;

(二)充分评估、认真选择期货经纪公司或有资质的代理金融机构。

第三十六条 公司合理设置套期保值业务组织机构,建立岗位责任制,明确各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

1、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岗位设置应严格按照本制度“第二章组织机构”执行;

2、套期保值业务人员要求:

(1)有较好的经济基础知识及管理经验、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

(2)有较高的业务技能,熟悉期货交易相关的法律、法规,遵守法律、法规及交易的各项规章制度,规范自身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

(3)必须经过专业的期货知识培训。

第三十七条 风控合规员岗位不得与期货业务的其他岗位交叉。

第三十八条 公司的期货开户及期货经纪合同签订程序如下:

1、公司选择境内外具有良好资信和业务实力的期货经纪公司,作为公司期货经纪公司;

2、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人员代表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签订套期保值业务经纪合同,并办理开户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常务执行组应随时跟踪了解经纪公司的发展变化和资信情况,并将有关发展变化情况报告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以便公司根据实际情况来选择或更换经纪公司。

第四十条 风控组须严格审核公司的套期保值产品是否为本制度规定范围内的产品,若不是,则须立即向套期保值领导小组报告。

第四十一条 套期保值要严格按照公司各决策层的决议执行,并按照不同阶段的实际生产能力来确定和控制当期的套期保值量,任何时候不得超过授权范围进行保值。

第四十二条 公司在已经确认对实物合同或确定债权进行套期保值的情况下,头寸的建立、平仓要与所保值的实物合同或债权在数量上及时间上相匹配。

第四十三条 公司建立风险测算系统如下:

(一)资金风险:测算已占用的保证金金额、浮动盈亏、可用保证金金额及拟建头寸需要的保证金金额、公司可能追加保证金的准备金额;

(二)保值头寸价格变动风险:根据公司套期保值方案测算已建仓头寸和需建仓头寸在价格出现变动后的保证金需求和盈亏风险。

第四十四条 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已确认损益及浮动亏损金额每达到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净利润的10%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人

民币的,应当及时披露。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可以将套期工具与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加总后适用前述规定。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出现前款规定的亏损情形时,还应当重新评估套期关系有效性,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的公允价值或现金流量变动未按预期抵销的原因,并分别披露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项目价值变动情况等。

第四十五条 公司建立以下内部风险报告制度和风险处理程序:

(一)内部风险报告制度

1、当市场价格波动较大或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交易员应立即报告期货经理和风控合规员;当市场价格发生异常波动的情况时,常务执行组和风控组应立即报告期货领导小组。

2、当发生以下情况时,风控组应立即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必要时向公司董事会报告:

1)套期保值业务有关人员违反风险管理政策和风险管理工作程序;

2)期货经纪公司的资信情况不符合公司的要求;

3)公司的具体保值方案不符合有关规定;

4)交易员的交易行为不符合套期保值方案;

5)公司期货头寸的风险状况影响到套期保值过程的正常进行;

6)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或将出现有关的法律风险;

7)市场出现重大结构型风险,要影响套期保值行为。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出现重大风险或可能出现重大风险,套期保值业务亏损金额达到本制度第四十四条规定时,风控组应立即将详细情况向期货领导小组及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及时披露。

(二)风险处理程序:

1、及时召开期货领导小组、常务执行组、风控组和有关人员参加的会议,充分分析、讨论风险情况及应采取的对策;

2、明确公司套期保值交易和风险限额,以及对越权行为的惩罚措施;

3、相关人员执行公司的风险处理决定。

第四十六条 公司交易错单处理程序:

(一)当发生属期货经纪公司过错的错单时:由常务执行组通知经纪公司,并由经纪公司及时采取相应错单处理措施,再向经纪公司追偿产生的直接损失;

(二)当发生属于公司交易员过错的错单时,须履行公司报告制度,再由常务执行组采取相应的指令,相应的交易指令要求能消除或尽可能减少错单对公司造成的损失。

第四十七条 公司应合理计划和安排使用保证金,保证套期保值过程正常进行。应合理选择保值月份,避免市场流动性风险。

第四十八条 公司严格按照规定设置和安排期货从业人员、风控合规员,对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有关人员严格执行轮换与休假制度,加强相关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及业务培训,提高相关人员的综合素质。

第四十九条 公司建立与交易系统衔接的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及时提供套期保值业务相关的交易和其他数据,实时监控交易的实际情况。

第五十条 公司设立符合要求的交易、通讯及信息服务设施系统,保证交易系统的正常运行,确保交易工作正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操作环节相互独立,相关人员相互独立,不得由单人负责业务操作的全部流程,并由公司审计部负责监督。

第五十一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实行每日内部报告制度。期货常务执行组应制作套保业务日报表,及时向期货领导小组报告当日交易情况、交易结算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及浮动盈亏和相关品种关联情况等。

第五十二条 交易员应每日与会计核算员核对交易成交单、套保资金账户交易保证金和清算准备金余额和套保头寸,留有足够余量防止出现透支开仓,或被交易所强制平仓的情况发生。

第五十三条 风控组应加强对超限额交易和保证金给付的监控,一旦发现未按事先计划进行的交易,应及时反馈和报告给期货领导小组。

第五十四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的交易原始资料、开户文件、结算资料、交易台账、授权文件、各类内部报告等档案由公司财务部负责保管,保管期限至少15年。

第五十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制度。第五十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不得泄露本公司的套期保值方案、交易情况、结算情况、资金状况等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

第五十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相关人员及其他因工作关系接触到与公司套期保值交易有关的信息的工作人员,负有严格保密的责任和义务,由个人原因造成信息泄露并产生的任何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负全部责任,同时公司将严厉追究当事人责任。第五十八条 经批准后的套保业务,如遇国家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需要终止套期保值业务的,按照本制度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执行。第五十九条 若遇地震、水灾、火灾等不可抗力原因导致的损失按中国期货行业相关法规及经济合同的相关内容处理。

第六十条 如本地发生停电、计算机及企业网络故障使交易不能正常进行时及时启用备用无线网络的笔记本电脑。

第六十一条 由于生产设备故障导致不能按时交割,应当采取措施及时平仓或组织货源交割。

第六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本制度与中国证监会、深交所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公司日后修订的《公司章程》相冲突的,按新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六十四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亦同。公司《期货套期保值内部控制制度(2018年6月)》同时废止。

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