久其软件: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查股网  2023-11-24  久其软件(002279)公司公告

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专项存储与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久其软件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根据《公司法》《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公司债券、权证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第三条 针对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董事会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募集说明书的承诺相一致。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子公司实施的,该子公司也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第四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董事会决议批准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第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三方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者十二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人民币或者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全部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三方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七条 募集资金不得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或为他人提供财务资助,也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公司。

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八条 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第九条 公司具体使用募集资金对募集资金项目进行投资时,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财务管理相关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申请和审批手续。使用募集资金时,由具体使用部门(单位)根据募集资金使用计划书提出申请,由财务部门根据募集资金投资计划进行实质性审核,财务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审查并联签,最终由董事长签署同意后由财务部门通知募集资金专户安排用款。

第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严格禁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关联人占用或挪用募集资金或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应严格按照董事会的计划进度实施,使用部门要细化具体工作进度,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际投资进度与投资计划存在差异的,公司应当解释具体原因。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最近一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报告和定期报告中披露最近一次募集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分年度投资计划以及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二条 为避免资金闲置,充分发挥其效益,在确保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建设进度的前提下,经董事会批准,且监事会、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闲置募集资金可以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但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二)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正常进行;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五)不使用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

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补充流动资金到期日之前,公司应将该部分资金归还至募集资金专户,并在资金全部归还后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三条 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投资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者注销产品专用结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当出现产品发行主体财务状况恶化、所投资的产品面临亏损等重大不利因素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风险提示性公告,并说明公司为确保资金安全已采取或者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根据企业实际生产经营需求,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按照以下先后顺序有计划的使用超募资金:

(一)补充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资金缺口;

(二)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

(三)归还银行贷款;

(四)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五)进行现金管理;

(六)永久补充流动资金。

第十五条 公司将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应当按照在建项目和新项目的进度情况使用。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用于在建项目及新项目,须提交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出具专项意见。项目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等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使用超募资金偿还银行贷款或者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且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公司应当承诺补充流动资金后十二个月内不进行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及为控股子公司以外的对象提供财务资助并对外披露;

(二)公司应当按照实际需求偿还银行贷款或者补充流动资金,每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超募资金总额的30%。

第十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以下情形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并在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中披露项目的进展情况、出现异常的原因以及调整后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如有):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公司决定终止原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应当尽快、科学地选择新的投资项目。

第十八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监事会以及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相关事项涉及关联交易、购买资产、对外投资等的,还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九章、第十章的规定履行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公司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六个月内实施,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鉴证报告。

公司已发行申请文件已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可免于履行上述审批程序,但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九条 单个或全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完成后,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应当按照第十九条第

一款履行相应程序。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达到或者超过该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0%的,公司使用节余资金还应当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 节余募集资金(包括利息收入)低于500万元或者低于项目募集资金净额1%的,可以豁免前款程序,但其使用情况应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第二十条 公司全部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前,因部分募集资金项目终止或者部分募集资金项目完成后出现节余资金,拟将部分募集资金变更为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募集资金到账超过一年;

(二)不影响其他募集资金项目的实施;

(三)按照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要求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募集资金用途变更

第二十一条 公司存在下列情形的,视为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一)取消或者终止原募集资金项目,实施新项目;

(二)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主体(实施主体在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变更的除外);

(三)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方式;

(四)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募集资金用途变更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的,应当经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实施,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变更后的募集资金投向应投资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或其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规划的业务领域。公司董事会应当审慎地进行拟变更后的新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确信投资项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的,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或独立财务顾问出具意见,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拟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变更为合资经营的方式实施的,应当在充分了解合资方基本情况的基础上,慎重考虑合资的必要性,并且公司应当控股,确保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有效控制。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用于收购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资产(包括权益)的,应当确保在收购后能够有效避免同业竞争及减少关联交易。

第五章 募集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七条 公司当年存在募集资金运用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鉴证报告。鉴证结论为“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无法提出结论”的,公司董事会应当就鉴证报告中注册会计师提出该结论的理由进行分析、提出整改措施并在年度报告中披露。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现场检查,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公司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出具专项核查报告。公司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被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保留结论”“否定结论”或者“无法提出结论”鉴证结论的,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还应当在其核查报告中认真分析会计师事务所提出上述鉴证结论的原因,并提出明确的核查意见。公司应当在收到核查报告后两个交易日内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公告。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运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资产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十九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办法的规定使用募集资金,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必要时,相关责任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条 公司应当确保全资或控股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冲突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董事会负责修改和解释。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变更履历

序号日期审批程序变更备注
12008年02月01日2007年度股东大会通过本办法
22011年02月21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第1次修订
32012年07月19日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2次修订
42015年11月30日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临时)会议第3次修订
52020年03月06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四次(临时)会议第4次修订
62020年09月27日第七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第5次修订
72023年11月23日第八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第6次修订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