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迅科技:二〇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10-24  光迅科技(002281)公司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 重要提示:

1、公司于2024年10月8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上刊登《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2、本次股东大会无新增、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二、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2、会议时间:

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0月23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23日上午9:15-下午15:00。

3、召开方式:现场与网络相结合的方式

4、主持人:董事长黄宣泽

5、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 会议的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096人,代表股份324,060,97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8033%。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

291,508,84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046%。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94人,代表股份32,55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7%。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5人,代表股份32,582,0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1025%。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29,9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8%。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94人,代表股份32,552,13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987%。

四、 议案的审议和表决情况

与会股东经认真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聘任2024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3,771,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05%;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0%;弃权2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0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292,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102%;反对6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88%;弃权228,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010%。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2、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3,800,07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195%;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20%;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85%。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2,321,13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1993%;反对136,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177%;弃权12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830%。

该议案为特别表决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获得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公司2024年度信贷业务办理额度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23,358,48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32%;反对513,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1583%;弃权1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5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31,879,538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8439%;反对513,097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5748%;弃权189,4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13%。

根据表决结果,此项议案获得本次股东大会通过。

五、 律师见证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及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六、 备查文件

1、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二○二四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决议;

2、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关于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武汉光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二四年十月二十四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