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3年8月)

http://ddx.gubit.cn  2023-08-22  博深股份(002282)公司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07年12月第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制定,2009年8月公司上市后生效,2023年8月

第一次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确保公司依法、及时地归集重大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部门、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报告的制度。第三条 公司负有内部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

1.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事业部负责人;

2.公司子公司负责人、分支机构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

3.公司派驻至子公司及参股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5.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第四条 本制度第三条所指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可以指定熟悉相关业务和法规的人员为信息报告联络人,负责公司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及与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的联络工作,并将收集资料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报送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或董事会办公室。信息报告联络人应报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备案。

第五条 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应根据其任职单位或部门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报告制度,以保证其能及时地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六条 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当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上报信息。

第七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信息的人员,在该等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当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地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九条 公司、子公司、分支机构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以下情形时,负有报告义务的人员应及时、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地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报告:

(一)会议: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二)重大交易: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生产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报告事项之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有限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 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发生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以上(或达到子公司总资产的5%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或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该交易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为准;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3%以上(或达到子公司营业收入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或达到子公司净利润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3%以上(或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3%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即将发生“财务资助”、“提供担保”交易事项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根据本制度和公司章程和有关制度的规定进行事前申报。

(三)日常交易: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公司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公司或事业部、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

涉及上述1、2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10%以上(或占子公司总资产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涉及上述第3项至第5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10%以上(或占子公司主营业务收入3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亿元。

公司参加工程承包、商品采购等项目的投标,合同金额或者合同履行预计产生的收入达

到前述标准的,在获悉已被确定为中标单位并已进入公示期、但尚未取得中标通知书或者相关证明文件时,应当及时履行报告义务,并就后续是否取得中标通知书及时报告。

(四)关联交易(指公司或公司控股子公司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公司、事业部及子公司与关联人(含关联自然人)发生前述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均应当及时报告,待公司按照《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履行相应的审批程序后方可进行交易。如预计交易金额将超出已获公司有权机构批准的交易额度,须及时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

1.单笔涉案金额超过1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3%以上(或达到子公司净资产的5%以上)的诉讼、仲裁事项;

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

2.涉及公司(或子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均应及时报告;

3.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4. 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六)其他重大事项:

1.拟变更公司或子公司章程、公司名称、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拟发生重大变化;

3.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有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4.公司或子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

5.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6.公司或子公司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7.公司或子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大幅变动、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8.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或子公司产生重大影响;经营的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9.公司、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董事、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10.公司或子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1.公司或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公司或子公司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13.公司或子公司拟自主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或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14.公司或子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15.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16.公司或子公司拟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17.公司或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8.公司或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9.公司或子公司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

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20.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21.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2.公司或子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23.公司或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4. 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25.公司或子公司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收到相关部门整改重大违规行为、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或者通知,不当使用科学技术或者违反科学伦理等不当履行社会责任的重大事故或者具有负面影响的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2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情况。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应当参照适用本制度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七)公司及子公司、分支机构涉及以上(一)至(六)款规定的报告事项如在公司《子

公司管理制度》中有特别规定的,按其特别规定执行。

第十条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涉及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项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在就该事项达成意向后及时将该信息报告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或董事会秘书,并持续报告变更的进程。包括但不限于:

(一)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二)法院裁定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持有的公司股份;

(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四)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五)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六)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以书面形式向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供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或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第三章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程序

第十二条 本制度规定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在知悉本制度第二章所述重大信息时立即以面谈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并在两个工作日内将与重大信息有关的书面文件直接递交或传真给公司董事会秘书,必要时应将原件以特快专递形式送达。

第十三条 董事会秘书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对上报的重大信息进行分析判断,如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时,董事会秘书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进行汇报,提请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履行相应程序,并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公开披露。

第四章 责 任

第十四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核心技术人员以及其他由公司董事会聘请并确认的、对公司经营及投资有重大影响的管理人员应时常敦促公司各部门、事业部、子公司、分支机构对重大信息的收集、整理和上报工作。第十五条 发生本制度所述重大信息应上报而未及时上报、或因相关重大信息未及时上报而导致公司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有关信息披露要求时,公司可追究负有相关报告义务人员的责任;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可给予负有相关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处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遵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8月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