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5-04-10  博深股份(002282)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82 证券简称:博深股份 公告编号:2025-028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5年4月9日14:0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5年3月18日在《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2025-023)。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11人,代表股份193,465,99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6.722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人,代表股份191,755,655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6.3974%。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71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8人,代表股份2,381,8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21%。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人,代表股份671,5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275%。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07人,代表股份1,710,343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46%。

3.公司部分董事和监事出席了会议,其中董事陈志强、彭学国;独立董事阮久宏、袁志云;监事张金刚以视频方式出席。董事陈怀荣、监事胡勇因在外地出差无法参加股东大会,已向召集人提交请假申请。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62,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9%;反对511,8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46%;弃权9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75%。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62,2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879%;反对515,1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弃权88,6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58%。

(三)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86,0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002%;反对

515,1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63%;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四)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80,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4%;反对520,5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1%;弃权64,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35%。

(五)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71,4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27%;反对521,3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5%;弃权7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78%。

(六)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880,6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74%;反对522,1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699%;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327%。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796,5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75.4248%;反对522,1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1.9218%;弃权63,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6534%。

(七) 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董事、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92,700,155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041%;反对643,94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328%;弃权1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3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616,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7.8466%;

反对643,94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7.0355%;弃权121,9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5,0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1179%。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指派陈怀印、徐江南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东大会,认为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会议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德和衡(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