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实施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已获2025年4月9日召开的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现将权益分派事宜公告如下:
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2024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及相关情况
2025年4月9日,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4年度利润分配预案》,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6,838,348股为基数,向公司全体股东每10股派发现金股利2.00元(含税),共分配现金股利105,367,669.60元。在利润分配方案实施前,公司总股本如发生变化,将按照分配总额不变的原则对分配比例进行相应调整。本年度不以资本公积转增股本,不分配股票股利。
自分配方案披露至实施期间公司股本总额未发生变化。
本次实施的分配方案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分配方案一致。
本次实施分配方案距离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时间未超过两个月。
二、权益分派方案
本公司2024年年度权益分派方案为:以公司现有总股本526,838,348股为基数,向全体股东每10股派2.000000元人民币现金(含税;扣税后,境外机构(含QFII、RQFII)以及持有首发前限售股的个人和证券投资基金每10股派1.800000元;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个人股息红利税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本公司暂不扣缴个人所得税,待个人转让股票时,根据其持股期限计算应纳税额【注】;持有首发后限售股、股权激励限售股及无限售流通股的证券投资基金所涉红利税,对香港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按10%征收,对内地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部分实行差别化税率征收)。
【注:根据先进先出的原则,以投资者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持股期限,持股1个月(含1个月)以内,每10股补缴税款0.400000元;持股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每10股补缴税款0.200000元;持股超过1年的,不需补缴税款。】
三、股权登记日和除权除息日
本次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为:2025年4月17日,除权除息日为:2025年4月18日。
四、权益分派对象
本次分派对象为:截止2025年4月17日下午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登记在册的本公司全体股东。
五、权益分派方法
1、本公司此次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A股股东现金红利将于2025年4月18日通过股东托管证券公司(或其他托管机构)直接划入其资金账户。
2、以下A股股东的现金红利由本公司自行派发:
在权益分派业务申请期间(申请日:2025年4月10日至登记日:2025年4月17日),如因自派股东证券账户内股份减少而导致委托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代派的现金红利不足的,一切法律责任与后果由我公司自行承担。
六、咨询机构
咨询地址: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公司董事会办公室
咨询联系人:朱雪云 刘淑瑗
咨询电话:0311-85962650
传真电话:0311-85965550
序号 | 股东账号 | 股东名称 |
1 | 01*****058 | 陈怀荣 |
2 | 01*****551 | 吕桂芹 |
3 | 00*****326 | 张淑玉 |
4 | 01*****766 | 任京建 |
5 | 01*****996 | 程辉 |
七、备查文件
1. 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确认有关分红派息具体时间安排的文件;
2.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
3.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度股东大会决议;
4. 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五年四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