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6-04-10  博深股份(002282)公司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5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4月9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3月17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5年度股东会的通知》 (2026-017)。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28 人,代表股份188,148,38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35.7127%。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1 人,代表股份161,986,09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7468%。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7 人,代表股份26,162,29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4.9659%。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 人,代表股份3,092,917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587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 人,代表股份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26 人,代表股份3,092,917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5871%。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87,498,2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545%; 反对5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154%;弃权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1%。

同意2,442,8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9810%;反对593,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1890%;弃权56,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300%。

(二)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5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87,565,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900%; 反对5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090%;弃权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1%。

同意2,509,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81.1408%;反对581,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8.7946%;弃权2,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647%。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2025 年度董事薪酬的议案》

同意187,128,3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579%; 反对912,3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49%;弃权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572%。

同意2,072,9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7.0214%;反对912,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4964%;弃权107,7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5,100 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821%。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拟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同意187,488,0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6491%; 反对6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3214%;弃权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96%。

同意2,432,6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8.6512%;反对604,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9.5511%;弃权55,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77%。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公司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购 买责任保险的议案》

同意187,228,88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113%; 反对9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871%;弃权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016%。

同意2,173,417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0.2708%;反对916,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6322%;弃权3,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0%。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认为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 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 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 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5 年度股东会之法 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