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无修改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形。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6年6月4日14:30
(2)会议召开地点:石家庄市高新区裕华东路403号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杜继新先生
(6)会议通知:公司于2026年5月19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 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刊登了《关于召开2026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 通知》(2026-023)。
(7)会议的召集、召开与表决程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 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96 人,代表股份163,746,243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1.080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 人,代表股份161,986,541 股,占公司有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30.7469%。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94 人,代表股份1,759,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34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5 人,代表股份1,760,152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0.3341%。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4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0001%。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94 人,代表股份1,759,70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 份总数的0.3340%。
3.公司部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
二、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并通过 了以下议案:
(一)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 案》
同意162,512,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2465%; 反对1,200,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7333%;弃权 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202%。
同意526,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9.8986%;反对1,200,7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8.2209%;弃权33,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805%。
(二)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同意162,626,3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161%;
反对1,087,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644%;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5%。
同意640,2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3753%;反对1,087,9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1.8124%;弃权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三)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议案》
同意162,916,6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934%; 反对76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01%;弃权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66%。
同意930,5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2.8682%;反对769,6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3.7287%;弃权59,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031%。
(四)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的议案》
同意162,965,2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5230%; 反对749,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575%;弃权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195%。
同意979,1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6293%;反对749,0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2.5584%;弃权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五) 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累积投票制实施细则〉的议案》
同意162,615,15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3092%; 反对1,099,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6713%;弃权 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0.0195%。
同意629,06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7390%;反对1,099,192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62.4487%;弃权31,9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 股),占出席本次股 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123%。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指派皮雪莹、刘怡辛律师出席并见证了本次股 东会,认为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 东会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 法有效。《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 时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详见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四、备查文件
1.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国浩律师(石家庄)事务所关于博深股份有限公司2026 年第二次临时股 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六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