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舆情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舆情管理制度
2026年8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提高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能力, 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妥善处理各类舆情对公司股价、商业信誉及 正常生产经营活动造成的影响,切实保护公司及全体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包括:
(一)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体对公司进行的负面报道;
(二)社会上存在的已经或将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传言或信息;
(三)可能或已经影响社会公众投资者投资取向,造成股价异常波动的信息;
(四)其他涉及公司信息披露且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 影响的事件信息。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舆情分为重大舆情与一般舆情:
(一)重大舆情:传播范围广,严重影响公司公众形象或正常经营活动,使公 司已经或可能遭受损失,造成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负面舆情;
(二)一般舆情:除重大舆情之外的其他舆情。
第二章舆情管理的组织体系及其工作职责
第四条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危机时)实行统一领导、统一组 织、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注重各职能部门、子(分)公司的响应与协作,提高防 范声誉风险和处置声誉事件的能力和效率。
第五条公司成立应对舆情处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舆情工作组”), 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总经理任常务副组长,公司专职党委副书记、董事会秘书分 别任副组长,成员由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公司各子
(分)公司负责人为各子(分)公司舆情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党群工作部(人力资 源部)、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具体负责协助舆情工作组处理相关舆情工作。
第六条舆情工作组是公司应对各类舆情(尤其是媒体质疑信息)处理工作的 领导机构,统一领导公司应对各类舆情的研判分析和处理工作,就相关工作做出决 策和部署,根据需要研究决定公司对外发布信息,主要工作职责包括:
(一)决定启动和终止各类舆情处理工作的相关事宜;
(二)评估各类舆情信息对公司可能造成的影响以及波及范围,拟定各类舆情 信息的处理方案;
(三)协调和组织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对外宣传报道工作;
(四)负责做好向监管部门的信息上报工作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
(五)各类舆情处理过程中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监控外部各媒体及公司官方自媒 体信息,及时收集、整理公司各类舆情信息,研判和评估风险,做好应对处置准备, 增强工作前瞻性和时效性,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
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及时核实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舆情,研判对 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变动的影响,跟踪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的变动情况,汇报董事会秘书后按照相关法规规定进行披露或澄清,及时回复资本 市场关切,并根据公司舆情工作组的要求作出相应的反应及处理。发现可能对投资 者决策或者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八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等作为舆情信息采集配合部门,主要 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配合开展舆情信息采集相关工作;
(二)主动在第一时间向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董事会 办公室)通报日常经营、合规审查及审计等过程中发现的舆情情况;
(三)其他舆情及管理方面的响应、配合、执行等职责。
第九条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有关人员报告舆情信息应当做到及时、 主动、客观、真实,不得迟报、谎报、瞒报、漏报。
第三章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及措施
第十条各类舆情信息的处理原则:
(一)快速反应原则。公司应保持对舆情信息的敏感度,发生舆情后快速反应、 迅速行动,快速制定相应的舆情应对方案;
(二)真诚沟通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协调 和组织好对外信息披露工作,回应和澄清舆情信息。同时要自始至终保持与媒体的 真诚沟通。在不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情形下,真实真诚解答媒体的疑问、消除疑虑, 以避免在信息不透明的情况下引发不必要的猜测和谣传;
(三)主动承担原则。公司在处理舆情的过程中,应坚持主动承担的态度,及 时核查相关信息,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事宜,维护公司形象,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 利益。
第十一条各类舆情信息的报告流程:
(一)各职能部门及子(分)公司在发现或者监测到各类舆情信息后应快速反 应,及时向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报告,并抄报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
(二)在知悉上述舆情后,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应在第一时间了解舆情 的有关情况,如为重大舆情,应立即上报舆情工作组副组长、由副组长向组长报告。 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根据舆情工作组要求,制定并落实应急处置措施,及时 有效控制事态,正面、有序引导网络舆论。针对捏造、歪曲或夸大事实,恶意攻击、 诽谤等情况,及时澄清事实真相,并商请执纪执法部门依纪依法查处。如为重大舆 情,除向舆情管理工作组组长报告外,还应当向舆情管理工作组通报,必要时向上 级主管部门及监管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一般舆情的处理措施:
一般舆情工作组组长、副组长和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董事 会办公室)根据舆情的具体情况灵活处置。
第十三条重大舆情的处理措施:
发生重大舆情,舆情工作组组长应视情况召集专题工作会议,就应对重大舆情 作出决策和部署。公司党群工作部(人力资源部)、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和相
关职能部门、子(分)公司同步开展实时监控,密切关注舆情变化,根据情况采取 多种措施控制传播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迅速调查、了解事件真实情况;
(二)及时与刊发媒体沟通情况,防止媒体跟进导致事态进一步发酵;
(三)加强与投资者沟通,做好投资者的咨询、来访工作。充分发挥投资者热 线和“互动易”平台的作用,保证各类沟通渠道的畅通,及时发声,向投资者传达 公司处理舆情信息的进展和结果等信息。做好疏导化解工作,使市场充分了解情 况,减少投资者的误读误判,防止热点扩大;
(四)根据需要通过官网等渠道进行澄清。各类舆情信息可能或已经对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造成较大影响时,公司应主动自查,及时与深圳证券交易 所沟通并按照有关规定发布澄清公告,同时将舆情自查情况上报证券监管部门,必 要时还可聘请顾问、中介机构核查并公告其核查意见;
(五)对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的媒体,必要时可采取发送《律 师函》、诉讼等措施制止有关媒体的侵权行为,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六)加强危机恢复管理,对危机处理结果进行全面评估,并制定恢复管理计 划的实施,总结经验,不断提升在危机中的应对能力。
第四章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及相关知情人员对前述舆情负有保密义务,在该 类信息依法披露之前,不得私自对外公开或者泄露,不得利用该类信息进行内幕交 易。如有违反保密义务的行为发生,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根据情节轻重给 予当事人内部通报批评、处罚、撤职、开除等处分,同时公司将根据具体情形保留 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以及聘请 的顾问、中介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遵守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信息,如由此致 使公司遭受媒体质疑,损害公司商业信誉,并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价格变动, 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十六条相关媒体编造、传播公司虚假信息或误导性信息,对公司公众形象
造成恶劣影响或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公司可以根据具体情形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 权利。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 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法程 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程序亦同。
第十九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