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深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6年8月修订)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6 年8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博深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 工作,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有效沟通,促进公司完善治理,提高公司质量, 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博 深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 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 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 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 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有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第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 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 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 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 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 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 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内容和方式
第六条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四)公司的环境、社会和治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公司应当多渠道、多平台、多方式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通过 公司官网、新媒体平台、电话、传真、电子邮箱、投资者教育基地等渠道,利用 中国投资者网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等的网络基础设施平台,采 取股东会、投资者说明会、路演、分析师会议、接待来访、座谈交流等方式,与 投资者进行沟通交流。沟通交流的方式应当方便投资者参与,公司应当及时发现 并清除影响沟通交流的障碍性条件。
公司在遵守信息披露规则的前提下,可以建立与投资者的重大事件沟通机制,
在制定涉及股东权益的重大方案时,通过多种方式与投资者进行充分沟通和协商。
第八条公司应当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邮箱等,由证券部(董 事会办公室)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 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九条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 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 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
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深圳证券交易所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 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公司可以根据需要,通过其他投资者关系沟通平台或新媒体平台开展投资者 关系管理活动。公司如开设新媒体平台,应当在公司官网投资者关系专栏公示其 名称及访问地址,及时更新内容。
第十条公司可以安排投资者、基金经理、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 沟通。公司应当合理、妥善地安排活动,避免让来访人员有机会得到内幕信息和 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
第十一条公司可以通过路演、分析师会议等方式,沟通交流公司情况,回 答问题并听取相关意见建议。
第十二条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 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十三条公司应当充分考虑股东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和方式,为股东特别 是中小股东参加股东会提供便利,为投资者发言、提问以及与公司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交流提供必要的时间。股东会应当提供网络投票的方式。公司可以在按 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与投资者充分沟通,广泛征询意见。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组织与实施
第十四条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 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和协调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公司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 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除非得到明确授权并经过培训,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 人员和员工应当避免在投资者关系活动中代表公司发言。
第十六条公司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的专职部门,负 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 员不得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出现下列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 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七)违反公序良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 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八条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工作的人员需要具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信用;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 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十九条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系 管理工作的系统性培训。积极参加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上市公司协会等举办的相关培训。
第二十条公司建立健全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可以创建投资者关系管理数 据库,以电子或纸质形式存档。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各项活动,应当采用文字、图表、声像等方式记录 活动情况和交流内容,记入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至少应包 括下列内容:
(一)投资者关系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
(二)投资者关系活动的交流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追究情况(如有);
(四)其他内容。
投资者关系管理档案应当按照投资者关系管理的方式进行分类,将相关记录、 现场录音、演示文稿、活动中提供的文档(如有)等文件资料存档并妥善保管, 保存期限为3 年。
第四章 投资者接待与推广
第二十一条公司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通过接受投资者调研、一对一 沟通、现场参观、电话咨询、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和路演、媒体采访等投资 者接待和推广活动,加强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向投资者传递公司价值,增 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的工作。
第二十二条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工作的对象包括但不限于:
1.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业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2.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个人及其关联人;
3.持有上市公司总股本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
4.新闻媒体和新闻从业人员及其关联人;
5.其他单位或个人。
第二十三条公司接受从事证券分析、咨询及其他证券服务的机构及个人、 从事证券投资的机构及个人(以下简称调研机构及个人)的调研时,应当妥善开 展相关接待工作,并按规定履行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公司、调研机构及个人不得利用调研活动从事市场操纵、内幕 交易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十五条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 在接受调研前,应当知会董事会秘书,原则上董事会秘书应当全程参加。
第二十六条公司与调研机构及个人进行直接沟通的,除应邀参加证券公司 研究所等机构举办的投资策略分析会等情形外,应当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出具单 位证明和身份证等资料,并要求与其签署承诺书(见附件)。
承诺书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不故意打探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 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或者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 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未公开重大 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 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对外发布或者使用 前知会公司;
(六)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公司应当就调研过程和交流内容形成书面调研记录,参加调研 的人员和董事会秘书应当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公司应当建立接受调研的事后核实程序,明确未公开重大信息 被泄露的应对措施和处理流程,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将基于交流沟通形成的投资 价值分析报告等研究报告、新闻稿等文件在发布或者使用前知会公司。
公司在核查中发现前条所述文件存在错误、误导性记载的,应当要求其改正, 对方拒不改正的,公司应当及时对外公告进行说明;发现前述文件涉及未公开重 大信息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同时要求调研机构及个人在 公司正式公告前不得对外泄露该信息,并明确告知其在此期间不得买卖或者建议 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第二十九条公司在投资者说明会、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等投资 者关系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编制投资者关系活动记录表,并于次一交易日开市前 在互动易平台和公司网站(如有)刊载。活动记录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形式;
(二)交流内容及具体问答记录;
(三)关于本次活动是否涉及应披露重大信息的说明;
(四)活动过程中所使用的演示文稿、提供的文档等附件(如有);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条公司应当明确区分宣传广告与媒体报道,不应以宣传广告材料以 及有偿手段影响媒体的客观独立报道。
公司应当及时关注媒体的宣传报道,必要时予以适当回应。
第五章 投资者说明会
第三十一条除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积极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向投资者介绍情况、回答问题、听取 建议。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 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 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三十二条深圳证券交易所鼓励上市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五个交易日 内举行年度报告业绩说明会,对公司所处行业状况、发展战略、生产经营、财务 状况、分红情况、风险与困难等投资者关心的内容进行说明。
第三十三条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说明投资者关系活动的 时间、方式、地点、网址、公司出席人员名单和活动主题等,事后及时披露说明 会情况,具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执行。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
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投资者说明会原则 上应当安排在非交易时段召开。
公司应当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做好 投资者提问征集工作,并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
第三十四条 参与投资者说明会的公司人员应当包括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 理)、财务负责人、独立董事和董事会秘书。公司处于持续督导期内的,鼓励保 荐代表人或独立财务顾问主办人参加。
第六章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部审核
第三十五条公司通过互动易等多种渠道与投资者交流,指派或授权专人及 时查看并处理互动易的相关信息。公司应当就投资者对已披露信息的提问进行充 分、深入、详细的分析、说明和答复。对于重要或者具有普遍性的问题及答复, 公司应当加以整理并在互动易以显著方式刊载。
第三十六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的,应当谨慎、客观,以事实为依 据,保证所发布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不得使用夸大性、宣传性、误 导性语言,不得误导投资者,并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重大不确定性和风 险。
公司信息披露以其通过符合条件媒体披露的内容为准,在互动易动平台发布 的信息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
第三十七条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及对涉及市场热点概念、敏感事项 问题进行答复,应当谨慎、客观、具有事实依据,不得利用互动易平台迎合市场 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不得故意夸大相关事项对公司生产、经营、研发、 销售、发展等方面的影响,不当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
第三十八条公司通过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内容的规范要求:
(一)不得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
投资者提问涉及已披露事项的,公司可以对投资者进行充分、详细地说明和 答复;涉及或者可能涉及未披露事项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的信息披
露公告。公司不得以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信息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或泄露未 公开重大信息。
(二)不得选择性发布或回复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应当保证发布信息及回 复投资者提问的公平性,对所有投资者依法合规提出的问题认真、及时予以回复, 不得选择性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不得涉及不宜公开的信息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涉及违反公序良俗、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信息,不得涉及国家秘密、商业机密等不宜公开的信息。公 司对供应商、客户等负有保密义务的,公司应当谨慎判断拟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 的内容是否违反保密义务。
(四)充分提示不确定性和风险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如涉及事项存在不确定 性,应当充分提示相关事项可能存在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五)不得迎合热点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 回复投资者提问迎合市场热点或者与市场热点不当关联。
(六)不得配合违法违规交易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时,不得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种价格作出预测或者承诺,也不得利用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从事市 场操纵、内幕交易或者其他影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及时回应市场质疑
公司在互动易平台发布的信息或者回复的内容受到市场广泛质疑,被公共传 媒广泛报道且涉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关注并及时 履行相应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审核程序
(一)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互动易平台信息的日常管理,及时收集 投资者提问的问题、拟订回复内容,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后在互动易平台发布 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二)董事会秘书是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与管理等相关工作的负责人,对在 互动易平台发布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涉及的信息进行审核。未经董事会秘书审核, 公司不得在互动易平台对外发布信息或者回复投资者提问。
(三)如无特殊原因,公司原则上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答复互动易平台上的 投资者提问;如涉及暂时无法解答的问题,也应当及时做出回复,并说明暂时无 法解答的原因。
第七章 投资者投诉处理机制
第四十条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的行为,以及投资者保护机构持股行权、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纠纷调解、代表人诉讼等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各项活动, 公司应当积极支持配合。
投资者与公司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投资者提出调解 请求的,公司应当积极配合。
第四十一条投资者向公司提出的诉求,公司应当承担处理的首要责任,依 法处理、及时答复投资者。
第四十二条公司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的主要负责人为董事会秘书。证券部 (董事会办公室)负责投资者投诉接收受理、分类处理与汇总工作,其主要职责 包括:
(1)受理各种直接投诉;
(2)承接中国证监会“12386”热线的转办件,以及其他间接投诉;
(3)调查、核实投诉事项,提出处理意见,及时答复投诉人;
(4)定期汇总、分析投诉信息,提出加强与改进工作的意见或建议。
第四十三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部门规定以及公司相关制度的要求, 及时、客观、公正地处理投资者投诉工作。以事实为依据,以制度为准绳,切实 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消除投资者误解,保护公司的信誉不受损害。
第四十四条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认真核实投资者所反映的事项是否 属实,积极妥善地解决投资者合理诉求。投诉人提出的诉求缺乏法律法规依据、 不合理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沟通解释工作,争取投诉人的理解。
第四十五条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定期对投诉进行分类整理,做好分 析研判工作。对于投资者集中或重复反映的事项,应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 制定相应的处理方案和答复口径,妥善化解矛盾纠纷。
第四十六条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在处理投资者相关投诉事项过程中, 发现公司在信息披露、公司治理等方面存在违反公司内部管理制度或违反法律法 规的行为,应立即向公司董事会报告,公司董事会应立即安排整改,及时履行相 关信息披露义务或对已披露信息进行更正,严格履行相关决策程序,修订完善相 关制度。
第四十七条工作人员在处理投诉事项时应遵循公平披露原则,注意尚未公 布信息及其他内部信息的保密;投诉事项回复内容涉及依法依规应公开披露信息 的,回复投诉人的时间不得早于相关信息对外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四十八条证券部(董事会办公室)应当建立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 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档案包括:投诉受理记录、投诉材料、投诉处理记录、向投 诉人的反馈意见、向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汇报材料等书面文件、影音资料、电子 邮件。处理投诉工作结束后,工作人员应及时将上述相关资料整理归档。档案保 存时间两年。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 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经合
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修订时程序 亦同。
第五十二条公司原《投资者接待和推广制度》《投资者投诉处理工作制度》 《互动易平台信息发布及回复的内部审核制度》自本制度生效之日起废止,相关 规定纳入本制度。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六年八月
附件
承诺书
博深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公司)将对你公司进行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根据有关规 定作出如下承诺:
(一)本人(公司)承诺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不故意打 探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未经你公司许可,不与你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 行沟通或问询。
(二)本人(公司)承诺不泄露在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过程中获 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所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或建议他人买 卖你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
(三)本人(公司)承诺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不使用本次 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获取的你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除非你公司同时 披露该信息。
(四)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中涉及盈利预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 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资料。
(五)本人(公司)承诺基于本次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形成的投 资价值分析报告、新闻稿等文件(或涉及基础性信息的部分内容),在对外发布 或使用的至少两个工作日前知会你公司,并保证相关内容客观真实。
(六)本人(公司)如违反上述承诺,愿意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公 司也可明确规定责任的内容)。
(七)本承诺书仅限于本人(公司)对你公司调研(或参观、采访、座谈等)
活动,时间为:
(八)本承诺书的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经 本公司(或研究机构)书面授权的个人在本承诺书有效期内到你公司现场调研(或 参观、采访、座谈等),视同本公司行为。(此条仅适用于以公司或研究机构名 义签署的承诺书)
承诺人(公司):
(签章)
(授权代表):
(签章)
日期: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