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的《关于继续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议案》,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1、公司使用自有资金利用期货市场开展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套期保值业务的相关审批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公司已制定《套期保值管理制度》,建立健全了组织机构、业务流程、审批权限及风险控制措施。
3、在保证正常生产经营的前提下,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有利于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对冲原料价格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影响,实现公司长期稳健发展。
综上,公司独立董事认为,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同意开展套期保值业务。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
2022年12月3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