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我们事前对董事会提供的《关于延长公司非公开发行A 股股票决议有效期的议案》、《关于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项有效期的议案》相关材料进行了认真的审阅,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公司章程》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发表如下事前意见:
经核查,我们认为公司本次延长2021年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决议有效期及提请股东大会延长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股票相关事宜有效期事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符合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公司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因此,我们同意将前述事项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关联董事需回避表决,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
2023年7月10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