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独立董事,现对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的相关事项及截止2023年6月30日的对外担保、与关联方资金往来进行认真的核查,发表如下专项说明及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独立意见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它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情况,不存在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形。
二、关于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经核查,报告期内,公司未签署重大对外担保合同,亦不存在延续到报告期的各项对外担保事项。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相关事项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黄永强 何玉润 陈 欣
2023年8月24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