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证券代码:002286 证券简称:保龄宝 公告编号:2024-024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
董事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4年3月9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大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露。
2、本次股东大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3月25日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9:15—9:25,9:30—11:30 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3月25日上午9:15 至下午15:00。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外环路1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戴斯觉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17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9,405,110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32.2046%。
其中: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5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72,892,46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19.659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2人,代表股份46,512,64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2.5449%。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13人,代表有效表决权股份11,108,816股,占公司股份总额的
2.9961%。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即2024年3月15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
(2)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
(3)全体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4)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1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回购价格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股东已回避表决。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35,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6%;反对160,0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40%;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84%。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38,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97%;反对160,0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403%;弃权10,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900%。
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235,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8576%;反对
1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1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938,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8.4697%;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1%;弃权1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1242%。
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119,155,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7906%;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1308%;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786%。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0,858,81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7.7495%;反对156,2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1.4061%;弃权93,8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8444%。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的林志伟律师、王佳楠律师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出席现场会议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形成的决议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尚公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3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