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收到山东证监局警示函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024年6月21日,公司控股股东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裕投资”)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山东证监局”)出具的《关于对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5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现将前述事宜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警示函》的内容
“北京永裕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我局在日常监管中发现,你公司作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保龄宝)控股股东,在证券公司开展的融资融券业务于2024年2月2日触发协议约定的违约条款,当日你公司持有的保龄宝股票被强制平仓38.46万股。
你公司作为保龄宝控股股东,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保龄宝股票,未在15个交易日前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违反了《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八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十四条的规定,现对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你公司应积极采取措施,严格规范股票交易行为,依法履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并在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说明
公司控股股东永裕投资收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该决定书中指
出的问题,责任方将引以为戒、吸取教训,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进一步强化合规和自律意识,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上述的监督管理措施仅针对相关股东方执行,不涉及上市公司及公司的其他股东,亦不会影响上市公司的正常生产经营。后续,上市公司将继续督促相关股东方等信息披露义务方进一步加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4年06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