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龄宝: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年度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由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保龄宝”)董事 会召集。召开本次股东会的通知已于2026 年4 月25 日在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 上予以公告。所有议案已在本次股东会通知公告中列明,相关议案内容已依法披 露。
2.本次股东会无否决提案的情形。
3.本次股东会不涉及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一)会议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召开时间:2026 年05 月21 日(星期四)下午14:00。
2.网络投票时间: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21 日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 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6 年05 月21 日9:15 至15:00 的任意时间。
(二)现场会议召开地点:山东省德州(禹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 外环路1 号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办公楼五楼会议室。
(三)会议召集人: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四)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五)现场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王强先生。
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 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会议的出席情况
1.根据现场会议登记资料及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股东出席会 议的情况如下: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48 人,代表股份 151,008,90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9.6799%。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 股东9 人,代表股份53,290,63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0029%。通 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39 人,代表股份97,718,27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5.6770%。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40 人,代表股 份68,288,4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9438%。其中:通过现场投票 的中小股东3 人,代表股份10,735,41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209%。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37 人,代表股份57,552,984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 总数的15.1229%。
以上股东均为本次股东会股权登记日即2026 年5 月13 日交易结束后登记在 册的公司股东或其代理人。
2.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外,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如下: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列席9人。
(2)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
(3)公司聘请的见证律师。
三、议案审议和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如下议案:
1、审议通过《2025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
同意146,624,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968%; 反对3,8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47%;弃权 5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785%。
同意63,904,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800%;反对3,812,5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829%;弃权571,6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70%。
2、审议通过《2025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同意146,631,9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015%; 反对3,8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03%;弃权 5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782%。
同意63,911,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904%;反对3,805,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5733%;弃权5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3%。
3、审议通过《2025年度财务报告》;
同意146,665,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1240%;反 对3,7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4978%;弃权571,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782%。
同意63,945,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6402%;反对3,7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235%;弃权571,1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63%。
4、审议通过《2025年度利润分配预案》;
同意146,538,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96%; 反对3,9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8%;弃权 57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775%。
同意63,818,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536%;反对3,900,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7115%;弃权570,1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48%。
5、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预计与山东禹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联交 易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关联交易事项,关联股东李霞女士已回避表决。
同意146,073,4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277%; 反对3,8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692%;弃权 6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031%。
同意63,813,7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473%;反对3,867,9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6641%;弃权606,8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86%。
6、审议通过《关于续聘和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6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同意146,483,8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034%; 反对3,9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44%;弃权 6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4122%。
同意63,763,3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3735%;反对3,902,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7149%;弃权622,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116%。
7、审议通过《关于向银行继续申请银行融资额度的议案》;
同意146,550,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479%;反 对3,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498%;弃权607,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4023%。
同意63,83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4718%;反对3,850,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6386%;弃权607,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96%。
8、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办理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 股票的议案》;
同意121,849,122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0.6900%;反 对29,08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2610%;弃权74,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490%。
同意39,128,61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7.2991%;反对29,085,784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42.5926%;弃权74,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 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084%。
9、审议通过《关于提请股东会授权董事会制定并执行2026年中期分红方案 的议案》;
同意146,612,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83%;反 对3,8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33%;弃权586,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884%。
同意63,891,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613%;反对3,810,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99%;弃权586,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589%。
10、审议通过《关于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025年度薪酬确认及2026年度 薪酬方案的议案》;
本议案涉及回避表决,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王强先生、刘峰先生、李霞女士 和周瑜先生对本议案回避表决。
同意123,558,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2.9947%;反 对24,7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5962%;弃权 6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091%。
同意42,971,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2.9271%;反对24,707,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6.1811%;弃权609,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18%。
\[11、审议通过《关于制定<薪酬管理制度 > 的议案》;\]
同意125,910,0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3.3792%;反 对24,4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2182%;弃权 6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 股份总数的0.4026%。
同意43,189,5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457%;反对24,490,9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35.8639%;弃权608,0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股),占出席本次 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903%。
12、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回购注销202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 制性股票的议案》;
作为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的股东以及与激励对象存在关联关系的股东已 回避表决。
同意144,462,506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364%;
反对3,8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820%;弃权 5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0.3815%。
同意63,876,4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392%;反对3,844,0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5.6291%;弃权568,0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5,800 股),占出席本 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318%。
13、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注册资本变更的议案》;
同意146,602,9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23%;反 对3,8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2%;弃权597,2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955%。
同意63,882,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480%;反对3,8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75%;弃权597,2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64,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745%。
14、以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 案》;
同意146,609,606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7.0867%;反 对3,8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5222%;弃权590,500 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3910%。
同意63,889,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3.5578%;反对3,808,8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5.5775%;弃权590,5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46,4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 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647%。
四、独立董事述职情况
本次股东会公司独立董事进行了述职,《2025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全 文刊登于2026 年4 月25 日的巨潮资讯网。
五、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会经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的黄彦宇律师、赵泽铭律师见证,并出具 了法律意见书,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符 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公司章程》 的规定,本次会议的召集人和出席本次会议人员的资格以及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 和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具体内容详见刊载于巨潮资讯网的《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 份有限公司2025 年年度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六、备查文件
1.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决议;
2. 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关于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的 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保龄宝生物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6 年5 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