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专项说明和独立意见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如下独立意见:
一、关于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公司对外担保情况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相关规定,我们对2023年半年度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和对外担保情况发表如下意见:
1.报告期内,不存在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的情况。
2.报告期内,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公司除存在为合并报表范围内子公司提供担保外不存在其他对外担保情况。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无逾期对外担保情况。
3.截止2023年6月30日,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累计实际担保余额为人民币14,850万元,占本公司2023年6月30日净资产的11.02%。除此之外,无其他对外担保。
我们认为,报告期内公司严格遵循《公司法》《证券法》《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及《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证监发[2005]120号)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对外担保风险。报告期内公司发生的各项担保行为均已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制度的规定履行了相关的法律程序,不存在违法担保行为。公司通过定期查阅被担保方财务状况和现场调查,严密关注被担保方资产状况,无明显迹象表明公司可能因被担保方债务违约而承担担保责任。
二、对《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独立意见我们对董事会审议的《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的相关资料进行了审查,认为: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次交易,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