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公告
一、关联交易概述
为满足日常经营办公需要,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深圳分公司向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租赁其位于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311室(面积总计549.99㎡)的物业用于日常办公,月租金为人民币68,748.75元(125元/㎡/月),租期三年,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租金合计为人民币2,474,955元。
此次交易的对手方梁俊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且梁俊丰先生与公司董事长梁健锋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梁宏先生为叔侄关系,与公司董事、副总裁梁伟先生为父子关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梁俊丰先生为公司关联自然人,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
公司于2023年7月31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以6票赞成、0票反对、0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暨关联交易的议案》。关联董事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就该交易事项发表了事前认可意见和独立意见。
本次交易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根据《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本次关联交易在董事会审议权限范围内,无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二、关联方基本情况
1.关联方:梁俊丰
2.身份证号码:44030119631105****
3.住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强路京隆苑
4.构成的关联关系:本次交易对手方梁俊丰先生为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之一,且梁俊丰先生与公司董事长梁健锋先生为兄弟关系、与公司副董事长、总裁梁宏先生为叔侄关系,与公司董事、副总裁梁伟先生为父子关系,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梁俊丰先生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5.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梁俊丰先生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关联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此次公司向梁俊丰先生租赁的物业基本情况如下:
1.所有权人:梁俊丰2.地点: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一期B座1311室3.面积:549.99㎡
四、交易的定价政策和定价依据
本次关联租赁价格参照深圳市福田区天安数码城创新科技广场片区同面积同等装修的办公室的租赁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交易价格的确定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
五、交易协议的主要内容
1.租赁面积和交易价格:租赁总面积为549.99㎡,月租金为人民币68,748.75元(125元/㎡/月);
2.租赁期限:自2023年10月1日起至2026年9月30日止。
3.交易结算方式:每月30日前支付租金。
4.其他:(1)租赁期间,梁俊丰先生负责支付法律、法规规定应交纳的房屋租赁相关的税费;公司负责按时支付租赁房屋的水电费、卫生费、房屋(大厦)物业管理费、空调费等因使用租赁房屋所产生的其他费用。(2)协议租赁期届满,公司若需继续租用租赁房屋的,应于租赁期届满之日前30日向梁俊丰先生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在同等条件下,公司享有优先续租权。
六、关联交易的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深圳分公司租赁办公室以满足日常办公需要。本次交易价格参照了同地区同等条件租赁市场价格,定价遵循了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上市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本次租赁有利于公司业务正常开展,不会对公司独立性产生影响。
七、本年年初至披露日与该关联人累计已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的总金额
本年初至本次交易发生前,公司向梁俊丰先生租赁该房屋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为人民币481,241.25元(68,748.75元/月);除此之外,公司与梁俊丰先生未发
生其他关联交易。
八、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情况和发表的独立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公司租赁办公室是基于经营需要,交易定价参照了市场价格并经双方协商确定,符合公允、合理的原则,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将该议案提交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公司独立董事对上述关联交易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本次关联交易是基于公司经营需要。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本次交易,交易的定价公允、合理。本次关联交易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对本项关联交易进行审议时,关联董事梁健锋先生、梁宏先生、梁伟先生予以了回避,会议审议和表决的程序合法、合规,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我们同意上述关联交易。
九、 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署并加盖董事会章的《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4.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要求的其它文件。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八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