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根据《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我们作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的独立董事,就公司《关于聘任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相关事项进行了提前审阅,查阅了相关资料文件并与公司相关人员进行了必要沟通,现发表如下事前认可意见:
一、关于聘请2023年度公司审计机构的事前认可意见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且
具备足够的独立性、专业胜任能力、投资者保护能力,能够胜任公司2023年度审计工作,因此我们同意将聘任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2023年度审计机构的事项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以下无正文)
[此页无正文,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签名页]
独立董事签名:
邵希娟 徐金焕 强昌文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