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诉讼事项的公告
重要内容提示:
1、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一审判决;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共同被告;
3、涉诉金额:4500万(其中梁俊丰先生承担部分连带清偿责任);
4、是否会对上市公司产生负面影响:因梁俊丰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职多年,且持股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产生影响。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近日收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发来的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案号:(2023)粤1481民初2089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案的基本情况
1、受理法院: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
2、受理地点:广东省兴宁市
3、立案日期:2023年5月4日
4、判决日期:2023年7月31日
4、诉讼各方当事人名称:
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吴文强、梁俊丰、王月英
5、本次诉讼事项诉因
2022年3月3日,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贷款人,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作为借款人,双方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合同中约定:借款金额为45,0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22年3月3日至2023年3月2日。同日,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质权人,被告梁俊丰作为出质人,双方签订了一份《质押担保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梁俊丰自愿以其持有超华科技(股票代码:002288)10,000,000股股票为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提供质押担保,质押金额25,000,000元;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质权人享有的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出质人同意以质押财产协议折价或质权人将质押财产自行拍卖、变卖或以法律允许的任何方式处置全部或部分质押财产,并就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6、本次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8,972.5元(已偿还本金1,027.5元)及对应利息,如无法偿还,则对其他被告人对应担保物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暨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1,000万股股票进行处置并享有优先受偿权。
7、判决结果
被告广东超业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广东兴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4,998,972.5元,并支付对应利息。吴文强、梁俊丰、王月英对确认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应披露而未披露的重大诉讼及仲裁事项。其他诉讼情况及进展详见公司的临时公告或定期报告。
三、本次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因梁俊丰先生已不在公司任职多年,且持股比例较低,本次诉讼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也不会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产生影响。后续公司将持续关注此诉讼案件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广东省兴宁市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判决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