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关于子公司破产清算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不存在任何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内容提示:
1、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广州中院”)受理东莞市盟丰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盟丰公司”“申请人”)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泰华”“被申请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
2、广州泰华进入破产程序,法院指定管理人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信经纶君厚”)接管广州泰华,公司丧失对其控制权,广州泰华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广州泰华2023年前三季度实现营业收入49.19万元,占公司2023年前三季度营业收入的0.65%,广州泰华不是公司主要子公司,不会对公司经营造成重大影响。
公司子公司广州泰华近年因生产规模逐年下降,且广州泰华管理层经营不善导致连续几年亏损。为保证上市公司持续发展、稳定经营,故于2022年8月对其进行停产整顿。具体情况公司已于2022年8月16日披露,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全资子公司停产整顿的公告》(公告编号:2022-039)。近期,公司收到广州中院民事裁定书【(2023)粤01破申756
号】,广州中院裁定受理盟丰公司对广州泰华的破产清算申请。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二、子公司被申请破产清算的基本情况
1、申请人基本情况
1.1、公司名称:东莞市盟丰化工有限公司
1.2、注册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街道创业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号楼1308室
1.3、法定代表人:赵柱深
1.4、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
1.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74447206X9
1.6、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
1.7、成立时间:2002-10-29
1.8、经营范围:销售;化工产品,五金工具,电子耗材。
1.9、其他说明:盟丰公司与公司及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关联关系、一致行动关系。
2、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2.1、公司名称: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
2.2、注册地:广州市花都区花山镇两龙横街第一工业区
2.3、法定代表人:柏子建
2.4、注册资本:6,000万元人民币
2.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017889150295
2.6、公司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与境内合资、未上市)
2.7、成立时间:2006-06-07
2.8、经营范围:电子元件及组件制造;集成电路制造;销售本公司生产的产品(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经营的项目除外;涉及许可经营的产品需取得许可证后方可经营);机械设备租赁;投资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服务;
2.9、股东情况: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超华科技股份(香港)有限公司合计持有其100%股权。
2.10、财务状况
单位:元
项目 | 2023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2022年12月31日(经审计) |
资产总额 | 80,062,342.41 | 99,632,052.64 |
负债总额 | 276,506,579.14 | 287,477,322.21 |
净资产 | -196,444,236.73 | -187,845,269.57 |
营业收入 | 491,861.37 | 163,490,390.68 |
净利润 | -8,598,967.16 | -164,959,552.23 |
3、申请事项:盟丰公司请求广州中院依法裁定受理广州泰华破产清算。
4、事实与理由:广州泰华未对盟丰公司履行支付货款356,018元及逾期利息的义务,经法院强制执行未执行到相应财产,因此盟丰公司以广州泰华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认为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为由,向法院提起破产清算。
5、法院裁定主要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二款,第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受理盟丰公司对广州泰华的破产清算申请。
三、法院指定管理人情况
根据广州中院裁定受理广州泰华破产清算一案,广州中院出具了《指定管理人决定书》【(2024)粤01破19号】。相关内容如下:
经摇珠选定破产管理人的程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依法指定广东君信经纶君厚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君信经纶君厚”)担任广州泰华多层电路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负责人周军伟。
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管理人的各项职责,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职责如下: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本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债权申报情况
根据广州中院公告【(2024)粤01破19号】,广州泰华债权人应自2024年4月4日前,向广州泰华管理人(通信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6号周大福金融中心65楼;联系人:吴律师;电话:18022370750)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广州泰华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广州泰华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且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将于2024年4月15日上午10:00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第51法庭召开。
广州泰华被指定管理人接管后,公司将丧失对其控制权,广州泰华将不再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本次子公司破产清算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最终影响以破产清算执行结果和会计师审计报告为准。
公司将持续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民事裁定书》、《公告》、《指定管理人决定书》。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