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关于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会被强制执行的提示性公告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公告编号:2024-008
1、本次所涉及可能会被强制执行标的为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9,316,400股股票,占其所持公司股份的39.82%,占公司总股本的1%。该股份不属于质押股份,属于司法冻结股份。司法冻结股份具体情况公司已于2023年11月28日披露,详见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的《关于控股股东股份被司法冻结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40)。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第八条规定,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或者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本次梁俊丰先生可能被动减持的股份均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作为融资业务担保物并被冻结,股份因融资业务违约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因此本次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被动减持不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3、本次控股股东所持公司部分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事项对公司目前的生产经营无直接影响,不会导致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公司将密切关注该事项的后续进展情况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公司于近日收到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丰持有的9316400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以下简称“告知函”),甘肃长达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梁健锋、梁俊丰等存在金融不良资产追偿权纠纷诉讼,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6月29日作出的民事判决书已发生
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梁俊丰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故依法对其持有的9,316,400股股票以集中竞价的方式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以偿还债务。
股东名称 | 股份来源 | 是否为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强制执行数 量(股) | 强制执行股 份占公司总 股本的比例 |
梁俊丰 | 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 是 | 9,316,400 | 1% |
二、
1、股东名称:梁俊丰
2、持股情况:截至公告披露日,梁俊丰先生共持有公司股份23,394,9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51%。其中处于冻结状态的股份23,394,900股,占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100%。
1、强制执行原因:与甘肃长达金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存在金融不良资产追偿权纠纷,经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及时履行,法院将依法对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股份进行强制变价、变卖、变现;
2、强制执行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含该等股份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而相应增加的股份);
3、强制执行股份数量及比例:9,316,400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的1%,具体以实际处置数量为准。(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1%;在任意连续90个自然日内,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
4、强制执行期间:本公告披露之日起15个交易日后的3个月内;
5、强制执行方式:集中竞价交易方式;
6、强制执行价格:根据市场价格确定;
7、相关承诺履行情况:
梁俊丰先生在公司首发上市时承诺:自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其本次发行前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承诺期限届满后,上述股份可以上市流通和转让。上述承诺已履行完毕。本次可能被强制执行的减持计划不存在违背梁俊丰先生此前做出承诺的情形。
1、本次可能的强制执行将根据法院安排决定是否实施,存在不确定性;
2、本次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之一梁俊丰先生持有的公司部分股份被强制执行不会导致公司实际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影响;
3、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证上(2023]924号)第八条规定,2023年8月27日前,股份已被质押并办理质押登记的,或者已作为融资融券业务担保物的,因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减持不适用本通知规定。本次梁俊丰先生可能被动减持的股份均在2023年8月27日前已作为融资业务担保物并被冻结,股份因融资业务违约被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日期为2023年8月16日。因此本次违约处置导致的股份被动减持不违反《关于进一步规范股份减持行为有关事项的通知》。
4、在本次可能的强制执行实施期间,公司董事会将与梁俊丰先生、法院保持密切沟通,严格遵守《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对进展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并注意投资风险。
1、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俊丰持有的9316400股股票强制变卖、变现告知函》。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