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华科技: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超华科技 编号:2024-010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超华科技”)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8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一》”)、《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27号)(以下简称“《决定书二》”)。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一》具体内容
“经查,超华科技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未及时披露重大诉讼情况。因债务纠纷,赵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公司董事长梁健锋返还借款本金2亿元 及其相关借款利息、违约金和律师费等,判决超华科技承担连带保证责任。2024年1月8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作出一审判决,梁健锋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赵某某偿还借款本金1.88亿元及其利息,超华科技因存在过错,需以 梁健锋不能清偿债务的二分之一为限承担赔偿责任。经查,公司董事长梁健锋于2024年1月26日收到深圳中院一审判决,迟至2月23日才组织公司公告上述重大诉讼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十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
二、未及时披露实控人股份可能被强制执行风险。因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长梁健锋等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的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
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等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超华科技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公司另一实际控制人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超华科技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梁健锋、梁俊丰持有的合计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其持有的公司股份的
13.39%。经查,2023年11月30日至12月2日期间,超华科技及梁健锋等分别收到兰州中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但公司迟至2024年1月18日才披露上述信息。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八项的规定。
三、未及时披露债务逾期情况。经查,截至2024年3月7 日,超华科技及其子公司银行贷款余额10.28亿元,其中1.78亿元已逾期,占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38%。截至目前,公司仍未披露上述债务逾期情况。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项的规定。超华科技董事长梁健锋、董事会秘书李敬华、财务总监梁新贤,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相关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其中梁健锋对公司上述全部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李敬华对公司第二、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梁新贤对公司第三项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超华科技第三项违规行为采取责令改正的行政监管措施,对超华科技第一、二项违规行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对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举一反三,全面对公司重大诉讼、债务逾期、实控人股份被强制执行等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及时披露相关重大事项,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
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决定书二》具体内容
“梁健锋、梁俊丰:
经查,因梁健锋未履行相关债务纠纷司法判决,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兰州中院)于2023年9月15日向梁健锋下发《执行裁定书》,拟对梁健锋持有的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超华科技或公司)1.02亿股份进行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梁俊丰等对相关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11月28日,兰州中院向梁健锋发出执行通知书,拟采用二级市场集中竞价方式强制过户你们合计持有的1.25亿股超华科技股票,拟处置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13.39%。你们作为超华科技的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未按规定告知超华科技你们所持公司股份拟被司法拍卖的情况,导致公司未及时披露相关情况。你们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回)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配合上市公司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收到上述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问题。公司将充分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证券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学习,全面梳理、健全并严格执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加强信息披露管理,持续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及信息披露质量。
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公司将继续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相关监管要求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为《证券时报》、《证券日报》、《中国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四、备查文件
1、《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李敬华、梁新贤采取责令改正措施或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2、《关于对梁健锋、梁俊丰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