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超华: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查股网  2024-06-27  *ST超华(002288)公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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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代码:002288 证券简称:*ST超华 公告编号:2024-067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股票将被终止上市暨停牌的风险提示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1、截至2024年6月26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2.1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二十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将被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

9.1.15条的规定,若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2、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风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9.2.1条、第9.1.15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连续20个交易日的股票收盘价均低于1元,深圳证券交易所终止其股票上市交易。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截至2024年6月26日,公司股票收盘价连续20个交易日低于1元,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一)停牌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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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事实发生的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于公告后停牌。因此,公司股票将自2024年6月27日(星期四)开市起停牌。

(二)终止上市决定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2.6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自公司股票停牌之日起五个交易日内,向公司发出拟终止其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送达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以在先者为准,下同)起五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听证要求,并载明具体事项及理由。有关听证程序和相关事宜,适用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公司对终止上市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告终止上市事先告知书之日起十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相关书面陈述和申辩,并提供相关文件。公司未在本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书面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相应权利。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1条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对上市公司股票终止上市事宜进行审议,作出独立的专业判断并形成审议意见。上市公司在《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0条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要求的,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召开听证会,并在听证程序结束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听证申请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在陈述和申辩提交期限届满后十五个交易日内,就是否终止公司股票上市事宜形成审议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根据上市审核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作出是否终止股票上市的决定。

(三)退市整理期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5条的规定,上市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强制退市后,进入退市整理期,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终止上市的除外。因此,公司股票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后续被深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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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交易所终止上市交易,公司股票将不进入退市整理期。

(四)退市后安排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1.16条的规定,强制退市公司应当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作出终止其股票上市决定后立即安排股票转入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等证券交易场所转让的相关事宜,保证公司股票在摘牌之日起四十五个交易日内可以转让。

强制退市公司在股票被摘牌前,应当与符合规定条件的证券公司(以下简称“主办券商”)签订协议,聘请该机构在公司股票被终止上市后为公司提供股份转让服务,并授权其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登记结算系统的股份退出登记、股份重新确认及登记结算等事宜。强制退市公司未聘请主办券商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为其协调确定主办券商,并通知公司和该机构。公司应当在两个交易日内就上述事项披露相关公告(公司不再具备法人资格的情形除外)。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年修订)》第9.2.3条、第9.2.4条相关规定,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仅发行 A 股股票的上市公司,首次出现股票收盘价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出现连续10个交易日每日股票收盘价均低于人民币1元的,应当在次一交易日开市前披露公司股票可能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其后每个交易日披露一次,直至相应的情形消除或者出现终止上市情形之日止(以在先者为准)。

公司于2024年5月30日、2024年6月13日、2024年6月14日、2024年6月15日、2024年6月18日、2024年6月19日、2024年6月20日、2024年6月21日、2024年6月22日、2024年6月25日、2024年6月26日分别披露了《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二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3)、《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三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5)、《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四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6)、《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五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58)、《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六次风险提示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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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编号:2024-059)、《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七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0)、《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八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2)、《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九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4)、《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5)。《关于公司股票存在可能因股价低于面值被终止上市的第十一次风险提示公告》(公告编号:2024-066)。

1、2024年4月30日,公司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2023年年度报告》及相关公告。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出具了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9.3.1(三)“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亚太(集团)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对公司2023年度出具了否定意见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8.1(四)“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或者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或者未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告内部控制审计报告”,公司股票被深圳证券交易所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由于公司同时触及对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和其他风险警示的情形,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9.1.2、9.1.5,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开市起停牌一天,并于2024年5月6日(星期一)开市起复牌,自复牌之日起,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公司股票交易实施风险警示,证券简称由“超华科技”变为“*ST超华”。

2、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为巨潮资讯网及《证券日报》、《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关注公司相关公告,理性投资并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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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