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超华: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广东证监局对公司暨相关责任人行政监管措施决
定书的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以下简称“广东证监局”)下发的《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 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决定书》具体内容
“经查,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超华或公司)存在以下违规问题:
2024年1月31日,*ST超华披露《2023年度业绩预告》, 预计公司2023年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以下简称净利 润)为亏损2.5亿元至3亿元,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以 下简称扣非净利润)为亏损约2.40亿元至2.90亿元。4月30日,公司发布2023年年度报告,披露2023年度经审计净利润为亏损约5.38亿元,扣非净利润为亏损约4.24亿元。公司业绩预告与 年度报告中披露的相关数据相比差异较大,且未及时进行修正,上述行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ST超华董事长梁健锋、总裁梁宏、财务总监梁新贤、董事会秘书李敬华未能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四条的规定履行勤勉尽责义务,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有主要责任。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ST超华、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们应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于收到本决定书30日内向我局报送整改报告,
并抄报深圳证券交易所。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相关情况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高度重视前述问题,并将严格按照监管要求进行整改,按期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公司将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加强相关人员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强化规范运作意识;同时加强内部控制和信息披露管理,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利益。
三、备查文件
《关于对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梁健锋、梁宏、梁新贤、李敬华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特此公告。
广东超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二四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