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10-31  ST宇顺(002289)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3-051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3年10月27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及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概述

(一)会计政策变更原因与变更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以下简称“财政部”)于2022年11月30日发布了《关于印发<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通知》(财会〔2022〕31号)(以下简称“《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或“本解释”),其中“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相关内容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上述通知的要求,公司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对原采用的相关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

(二)变更前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前,公司执行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

(三)变更后公司采用的会计政策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后,公司将按照财政部发布的《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相关规定执行,其余未变更部分仍按照财政部前期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各项具体会计准则、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规定执行。

(四)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的主要内容

1、相关会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关于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的规定,对于不是企业合并、交易发生时既不影响会计利润也不影响应纳税所得额(或可抵扣亏损)、且初始确认的资产和负债导致产生等额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单项交易(包括承租人在租赁期开始日初始确认租赁负债并计入使用权资产的租赁交易,以及固定资产因存在弃置义务而确认预计负债并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交易等,以下简称“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第十一条(二)、第十三条关于豁免初始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的规定。企业对该交易因资产和负债的初始确认所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有关规定,在交易发生时分别确认相应的递延所得税负债和递延所得税资产。

2、新旧衔接

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至本解释施行日之间发生的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的规定进行调整。对于在首次施行本解释的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因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而确认的租赁负债和使用权资产,以及确认的弃置义务相关预计负债和对应的相关资产,产生应纳税暂时性差异和可抵扣暂时性差异的,企业应当按照本解释和《企业会计准则第18号—所得税》的规定,将累积影响数调整财务报表列报最早期间的期初留存收益及其他相关财务报表项目。企业进行上述调整的,应当在财务报表附注中披露相关情况。

二、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对公司的影响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要求,关于适用本解释的单项交易产生的资产和负债相关的递延所得税不适用初始确认豁免的会计处理,因此,公司需对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具体调整情况如下:

(一)对2022年1月1日相关会计科目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月1日
追溯调整前影响金额追溯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1,750,552.934,614,616.916,365,169.84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4,403,093.274,403,093.27
未分配利润-1,729,215,232.30211,523.63-1,729,003,708.67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所得税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同一法人实体因租赁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列报,对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月1日
追溯调整前影响金额追溯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1,750,552.93211,523.631,962,076.56
未分配利润-1,729,215,232.30211,523.63-1,729,003,708.67

(二)对2022年12月31日相关会计科目及合并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如下:

单位:元

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追溯调整前影响金额追溯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107,157.713,043,470.395,150,628.10
递延所得税负债0.002,840,705.342,840,705.34
未分配利润-1,754,688,175.17202,765.05-1,754,485,410.12
所得税费用-356,604.788,758.58-347,846.20
净利润-25,472,942.87-8,758.58-25,481,701.45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及公司所得税相关会计政策,公司对同一法人实体因租赁形成的递延所得税资产和递延所得税负债净额列报,对财务报表影响如下:

资产负债表项目2022年12月31日
追溯调整前影响金额追溯调整后
递延所得税资产2,107,157.71202,765.052,309,922.76
未分配利润-1,754,688,175.17202,765.05-1,754,485,410.12
利润表项目2022年1-12月
追溯调整前影响金额追溯调整后
所得税费用-356,604.788,758.58-347,846.20
净利润-25,472,942.87-8,758.58-25,481,701.45

本次会计政策变更引起的追溯调整对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2023年

新增租赁资产按《企业会计准则解释第16号》的规则执行。

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的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变更后的会计政策能够更加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形。

三、审计委员会审议意见

经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审计委员会认为:

公司依据国家财政部相关规定和要求对会计政策进行相应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公司对2022年财务报表进行追溯调整,对公司母公司财务报表无影响。本次会计政策变更不会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产生重大影响,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

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以4票同意、0票反对、1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议案》。董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五、独立董事意见

经审核,独立董事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是根据国家财政部修订及发布的最新会计准则进行的合理变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公司的实际情况。执行新的会计政策能够客观、公允地反映公司财务状况及经营成果,不会对公司财

务报表产生重大影响。本次变更的决策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等规定,不会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独立董事同意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六、监事会意见

经审查,监事会认为,本次会计政策变更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同意公司本次会计政策变更。

七、备查文件

1、公司第五届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决议;

3、公司第五届监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决议;

4、公司独立董事关于会计政策变更的独立意见。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三十一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