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股票代码:002289 证券简称:ST宇顺 公告编号:2024-046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比例达到1%
暨增持计划进展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于2024年5月16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增持公司股份300,000股,占总股本的0.1070%,增持金额99.65万元,并披露了后续的增持计划,计划自2024年5月16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总数量不低于4,189,794股(含本数)且不超过8,379,587股(含本数),拟增持股份的总数量含2024年5月16日增持数量。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2024年5月17日刊登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
2024年5月28日,公司接到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出具的《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的告知函》,上海奉望于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8日期间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811,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3%。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1.基本情况 | |
信息披露义务人 | 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
住所 | 上海市奉贤区庄行镇长堤路301号2幢533室 |
权益变动时间 | 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5月28日 | ||||||
股票简称 | ST宇顺 | 股票代码 | 002289 | ||||
变动类型(可多选) | 增加? 减少□ | 一致行动人 | 有□ 无? | ||||
是否为第一大股东或实际控制人 | 是? 否□ | ||||||
2.本次权益变动情况 | |||||||
股份种类 (A股、B股等) | 增持股数(万股) | 增持比例(%) | |||||
A股 | 281.1809 | 1.0033 | |||||
合 计 | 281.1809 | 1.0033 | |||||
本次权益变动方式 (可多选)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 ?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大宗交易 □ 其他 □(请注明) | ||||||
本次增持股份的资金来源(可多选) | 自有资金 ? 银行贷款 □ 其他金融机构借款 □ 股东投资款 □ 其他 □(请注明) 不涉及资金来源 □ | ||||||
3.本次变动前后,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上市公司权益的股份情况 | |||||||
股份性质 | 本次变动前持有股份 | 本次变动后持有股份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 股数 (万股) | 占总股本比例(%) |
合计持有股份 | 7,566.8508 | 27 | 7,848.0317 | 28.0033 |
其中:无限售条件股份 | 7,566.8508 | 27 | 7,848.0317 | 28.0033 |
有限售条件股份 | 0 | 0 | 0 | 0 |
4.承诺、计划等履行情况 | ||||
本次变动是否为履行已作出的承诺、意向、计划 | 是? 否□ 公司已于2024年5月17日在《证券时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和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上海奉望增持情况与此前已披露的增持计划一致,增持数量在增持计划范围内。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上海奉望已累计增持公司股份2,811,809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0033%。 | |||
本次变动是否存在违反《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所业务规则等规定的情况 | 是□ 否? | |||
5.被限制表决权的股份情况 | ||||
按照《证券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是否存在不得行使表决权的股份 | 是□ 否? | |||
6.30%以上股东增持股份的说明(不适用) |
7.备查文件 |
1.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持股变动明细 □ 2.相关书面承诺文件 □ 3.律师的书面意见 □ 4.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 |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
董事会 |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九日 |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