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查股网  2024-11-07  ST宇顺(002289)公司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特别提示:

1、增持计划的基本情况: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24年5月17日披露了《关于控股股东增持公司股份及后续增持计划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3),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奉望”)计划自2024年5月16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拟增持股份的总数量不低于4,189,794股(含本数)且不超过8,379,587股(含本数)。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2、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上海奉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379,5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9900%,累计增持金额为2,937.39万元。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

公司于近日收到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出具的《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上海奉望本次增持公司股份的计划已实施完成,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增持主体的基本情况

1、增持主体: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

2、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上海奉望持有公司股份75,668,508股,占公司总股本的27%。

3、上海奉望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的12个月内未披露增持计划,在本次增持计划首次公告前6个月不存在减持公司股份的情况。

二、增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增持目的:基于对公司未来发展前景的信心及公司长期投资价值的认可,同时为促进公司持续、健康、稳定发展,提升投资者信心。

2、本次增持股份数量:不低于4,189,794股(含本数)且不超过8,379,587股(含本数),增持股份的总数量含2024年5月16日增持数量。

3、本次增持股份的价格:本次增持计划未设定价格区间,增持主体将基于对公司股票价值的合理判断,并根据公司股票价格波动情况及资本市场整体趋势,择机实施增持计划。

4、本次增持股份所需资金:上海奉望自有及自筹资金。

5、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期限:自2024年5月16日起六个月内(除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有关规定不准增持的期间之外)。增持计划实施期间,如遇公司股票停牌,增持计划将在股票复牌后顺延实施并及时披露。

6、本次增持股份的方式: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允许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等方式增持公司股份。

7、本次增持股份的锁定安排:本次增持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执行,在法定的锁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8、增持主体承诺:上海奉望承诺在上述实施期限内完成本次增持计划,在增持期间及法定期限内不减持公司股份,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进行内幕交易、

敏感期买卖股份、短线交易等行为。本次增持不是基于增持主体的特定身份,如丧失特定身份时也将继续实施本次增持计划。

三、增持计划的实施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之日,本次增持计划已实施完成。自2024年5月16日至2024年11月6日期间,上海奉望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集中竞价的方式累计增持公司股份8,379,560股,占公司当前总股本的2.9900%,累计增持金额为2,937.39万元,上海奉望本次增持计划实施前后的持股情况如下:

股东名称增持前增持数量(股)增持后
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持股数量(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上海奉望实业有限公司75,668,50827%8,379,56084,048,06829.9900%

四、其他相关说明

1、公司控股股东上海奉望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不会导致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

2、本次增持计划的实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

3、上海奉望在增持期间未减持公司股份,上海奉望承诺,在法定期限内不减持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五、备查文件

上海奉望出具的《关于增持宇顺电子股份计划实施完成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七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