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宇顺: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

查股网  2025-01-25  ST宇顺(002289)公司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收到深圳证监局责令改正措施决定及

相关责任人收到警示函的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相关责任人于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以下简称“深圳证监局”)出具的《深圳证监局关于对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2025〕17号)和《深圳证监局关于对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8号),现将相关内容公告如下:

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号主要内容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经查,你公司对2024年开展的部分贸易业务财务核算不审慎,对主要责任人判断不准确;部分成本、费用科目划分不准确。上述情形不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收入》第四条、第三十四条及《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上述财务会计核算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下同)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和《上市公司现场检查规则》(证监会公告〔2022〕21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采取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你公司应按照以下要求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改正,并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一)你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加强对证券法律法规的学习,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忠实勤勉、谨慎履职,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和信息披露水平。

(二)你公司应夯实财务核算基础,增强财务人员的专业水平,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从源头保证财务报告信息质量。

(三)你公司应高度重视整改工作,对财务会计核算等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或不规范情形进行全面梳理,制定整改计划,采取有效措施整改。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二、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8号主要内容

嵇敏:

经查,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存在部分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问题,影响了公司相关财务信息披露的准确性。我局已对公司采取了出具责令改正的监管措施(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5〕17号)。

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兼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嵇敏对上述相关信息披露问题负有主要责任。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82号)第五十一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嵇敏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

如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管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三、相关说明

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在收到上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后,高度重视决定书中指出的相关问题,并将严格按照深圳证监局的要求对存在的相关问题进行整改,及时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同时,公司及全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责任人将以此为鉴,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学习,提升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专业性和规范性,切实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和信息披露质量,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促进公司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本次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公司将严格按照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做好信息披露工作,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