宇顺电子: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及 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基本情况及进展
(一)融资租赁及担保情况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宇顺电子”)分别于 2026 年7 月13 日、2026 年7 月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四次会议、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议案》及《关于 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同意公司及子公司与具有相应资质的融资租赁机构 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包括售后回租),融资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0 亿元(含10 亿元),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 个月内有效,并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 供担保。详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14 日、2026 年7 月30 日披露的《关于拟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的公告》(公告编号:2026-085)、《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公 告》(公告编号:2026-086)、《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公告编 号:2026-094)。
2026 年7 月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中恩云信息”)与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 “兴智贰号”)签署了《融资租赁合同》,以售后回租的形式开展融资租赁业务, 租赁物为中恩云信息的设备/资产,融资额总额为46,740 万元,每一设备/资产项 下的租赁期限均为48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中恩云信息提供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公司对该融资租赁业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同日,公司与兴智贰号签署了《保证 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兴智贰号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以上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亦不构成《上 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融资租赁及担保事项 已经公司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在股东会审批额度内,股东会已
授权公司管理层办理相关的一切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协议和法律文件等,本 事项无需再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
公司分别于2026 年7 月13 日、2026 年7 月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四十 四次会议、2026 年第六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对外担保额度预计的 议案》,同意公司为子公司提供担保,预计担保额度不超过人民币170,000 万元 (包括新增担保和原有担保的展期或续保),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此议案之日 起12 个月内有效。
2026 年6 月29 日,公司全资子公司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 下简称“工业智能”)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以下简称“中国 银行”)签署了借款合同,借款金额为人民币1,000 万元,借款期限36 个月。 详见公司于2026 年7 月1 日披露的《关于公司向银行申请授信额度的进展公告》 (公告编号:2026-071)
2026 年7 月29 日,公司与中国银行签署了《保证合同》,为工业智能上述 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详见下文。
二、融资租赁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1、交易对方: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8MAKDMK931A
3、住所:天津自贸试验区(东疆综合保税区)澳洲路6262 号202 室(东疆 商秘自贸托管13779 号)
4、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非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5、法定代表人:林飞
6、注册资本:1 万人民币
7、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金融租赁公司在境内保税地区设立项目公司开展 融资租赁业务。 (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8、股权结构:兴业金融租赁有限责任公司持有其100%股权。
9、关联关系:该公司与本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
10、经查询,该公司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三、融资租赁合同主要内容
1、出租人/甲方: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2、承租人/乙方: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3、租赁物:中恩云信息的设备/资产
4、融资金额:46,740 万元
5、利率:5 年期以上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加50 个基点
6、租赁方式:售后回租
7、租赁期限:每一设备/资产项下的租赁期限均为48 个月,自起租日起算
8、起租日:甲方实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每一设备/资产租赁物购买价款支 付日
9、留购价款:合计人民币1 元
10、担保方式:宇顺电子为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的保证人,保证人对承租 人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中恩云信息为承租人履行本合同项下承租人义务提供 应收账款质押担保。
四、保证合同主要内容
(一)宇顺电子与兴智贰号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兴智贰号(天津)租赁有限责任公司
保证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债权人(作为出租人)与中恩云(北京)数据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作 为承租人,以下简称“承租人”)于2026 年7 月29 日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 项下债权人对承租人享有的全部债权(以下简称“主债权”)。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1)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承租 人享有的全部债权(无论该债权是否基于融资租赁关系产生),包括但不限于承 租人按照主合同应向债权人支付的全部租金、租前息、租赁保证金、留购价款、 迟延违约金、违约金、损害赔偿金、提前还款违约金、占用费、使用费、资金使 用费以及其他应付款项,如遇主合同项下约定的利率发生变化,应以变化之后相 应调整的债权金额为准;(2)承租人在主合同项下任何其他义务的履行;(3)债
权人为维护及实现主债权和担保权利而支付的各项成本和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 讼费、仲裁费、执行费、公证费、送达费、公告费、律师费、差旅费、担保费、 保全费、保险费、主合同项下租赁物取回时的保管、维修、运输、拍卖、评估、 鉴定、处置等费用及第三方收取的依法应由承租人承担的费用等)。
保证期间: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承租人全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 之日起满三年时止。如主债权为分期履行,则保证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 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满三年时止。
(二)宇顺电子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债权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福永支行
保证人: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主债权:债权人与债务人深圳市宇顺工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6 年6 月 29 日签署的《流动资金借款合同》项下发生的债权,包括本金、利息(包括利 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 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 他所有应付费用。
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期间:主债权的清偿期届满之日起三年。如主债权为分期清偿,则保证 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最后一期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后三年。
五、备查文件
1、中恩云信息与兴智贰号签署的《融资租赁合同》
2、宇顺电子与兴智贰号签署的《保证合同》
3、宇顺电子与中国银行签署的《保证合同》
深圳市宇顺电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七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