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公司章程》等的相关规定,我们作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对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有关事项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一、《关于申请撤回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经审查,我们认为:公司申请撤回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是综合考虑公司实际经营情况、内外部融资环境变化及战略发展规划等各方面因素作出的决定。公司审议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综上,同意公司撤回本次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
二、《关于公司与发行对象签署<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简易程序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附条件生效的股份认购协议之终止协议>的议案》的独立意见
公司按照《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与发行对象签署终止协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我们一致同意该议案。
(此页无正文,为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六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的独立意见之签署页)
独立董事:
彭陈
刘雪峰
俞峰
2023年8月3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