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关于出售厂房的公告

查股网  2026-03-17  禾盛新材(002290)公司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出售厂房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一、交易概述

为盘活存量资产,聚焦主业发展,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本公司”)于2026年3月16日召开了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 审议通过了《关于出售厂房的议案》,同意将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的厂房 及其附属设施以人民币8,00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新航涂布”)。同日,公司与新航涂布签署了《厂房购买协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也不构成《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 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本次出售厂房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资 产实物移交及权属变更等手续后方可正式完成。

二、交易对方基本情况

(一)交易对方的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投资或控股的法人独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9432123860XD

注册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双泾街39号厂房

成立时间:2014年11月14日

法定代表人:于海花

注册资本:6500万元人民币

主营业务:加工、生产、销售:特种功能性薄膜、覆膜玻璃、丝印彩晶玻璃 (不含平板玻璃);销售:薄膜复合材料、光学薄膜材料、玻璃制品;并从事以 上商品的进出口业务。(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 活动)一般项目:塑料制品制造;塑料制品销售;金属制品研发;金属制品销

售;新型金属功能材料销售;通用零部件制造;模具制造;模具销售(除依法须 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李健 于海花

62.50% 37.50%

李健 苏州新航鸿创投资有限公司 于海花

64.00% 20.00% 6.00%

芜湖新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00.00%

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二)交易对方的主要经营数据

新航涂布位于苏州工业园区,主营业务为薄膜复合材料的研发、生产、销售, 经营状况良好。截至2025年末,新航涂布资产总额26,358.37万元,负债总额 11,667.70万元,银行贷款总额350.19万元,流动负债总额10,450.19万元,非流动 负债1,217.51万元,净资产14,690.67万元(以上数据未经审计)。

(三)是否为失信被执行人或存在关联关系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新航涂布不存在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情况。新航涂布 及其实际控制人与公司在产权、业务、资产、债权债务、人员等方面无任何关联 关系以及其他可能或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其他关系。

三、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1、交易标的基本情况

公司本次拟出售的标的厂房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号,用途为工业用地, 占地面积38,803.60平方米,建筑面积17,550.41平方米,产权人为苏州禾盛新型材 料股份有限公司。

本次拟出售的标的厂房产权清晰,资质齐全,除标的厂房存在招商银行股份 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外,不存在其他抵押、查封、租赁等权利限制。

2、交易标的的账面价值

截至2025年12月31日,标的厂房的账面原值为3,462.37万元,累计折旧 1,540.32万元,账面净值为1,922.05万元。

3、交易标的的评估情况

本次交易价格为人民币80,000,000元(含税),系以万隆(上海)资产评估 有限公司出具的万隆评报字[2026]第10060号《资产评估报告》评估确定的资产 评估价值为基础,经双方协商确定。资产评估的主要情况如下:

项目 主要内容

评估机构名称 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评估基准日 2025 年11 月30 日

评估方法 收益法和成本法

采用收益法评估结果,位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 号工业房 地产于评估基准日的市场价值评估值为大写人民币柒仟伍

佰玖拾捌万陆仟贰佰元整(RMB 7,598.62 万元)。

评估结论

四、厂房购买协议主要内容

甲方:新航涂布科技(苏州)有限公司

乙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厂房基本情况

1、厂房坐落于苏州工业园区朱街2 号(以下简称“标的厂房”),占地面 积38,803.60 平方米,建筑面积17,550.41 平方米,乙方已就该等标的厂房取得了 合法有效的《不动产权证书》。

2、乙方承诺相关附属设施(空调、行车、配电系统等不在乙方账上的资产 不包括在内)一并出售给甲方。

3、乙方保证,上述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产权清晰、证照齐全,截至本协议 签署日,除标的厂房存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抵押外,不存在其他任 何抵押、查封等权利限制。

4、乙方承诺:本协议生效后立即启动标的厂房抵押解除程序,保证在本协 议生效后30 日内完成抵押解除手续并提供相应的证明。如乙方未能完成解除标 的厂房的抵押,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协议。

5、甲方有权对标的厂房的法律权属、工程结构、环保合规、税务状况等状 况进行尽职调查,乙方应当配合提供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产权证书、规划图 纸、验收文件等),若因厂房未能符合乙方保证及甲方要求导致未能成交的,不 视为甲方违约,不适用本协议违约条款的相关约定。

第二条转让价款和税费

1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本次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转让总价为: ?80,000,000.00 元(人民币金额大写:捌仟万元整)。

2、本协议所约定的总价款为含税价,购买总价不因国家税率的变化而调整, 除此之外,甲方无需就本次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转让向乙方支付其他任何费用。

3、税费承担

(1)本协议签署前,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已产生的历史欠税(包括但不限 于增值税、附加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等)由乙方承担;

(2)本次交易所产生的所有税费(包括但不限于契税、印花税、登记费等) 除另有约定外,由甲、乙双方各自依据相关税收法规进行承担缴纳;

(3)双方各自承担因签署及履行本协议产生的内部成本、费用。

第三条付款方式及期限、开票

甲、乙双方协商约定的付款方式为:现金分期付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1. 本协议签订生效后10 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200.00 万元(人民币金 额大写:贰佰万元整);

2. 甲方向乙方支付人民币4,800.00 万元(大写:肆仟捌佰万元整),付款 时间适用条件优先原则:于标的厂房符合本协议第五条约定的过户条件前3 个工 作日内支付;若乙方按照本协议第四条约定完成厂房交付之日早于前述过户条件 成就之日,则甲方应于厂房实际交付后10 日内支付该笔款项;

3. 剩余?3,000.00 万元(人民币金额大写:叁仟万元整)于后续三年(2027、 2028、2029)每年的12 月31 日前甲方向乙方支付:?1,000.00 万元(人民币金 额:壹仟万元整);

4、乙方在过户前开具合法有效的发票。

第四条厂房交付

1、交付时间:

乙方应当在本协议生效后90 日内,将符合交付标准的标的厂房交付给甲方 使用。

2、交付标准:

(1)标的厂房对应的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应符合本协议约定的标准, 乙方以现状交付;

(2)标的厂房交付时已结清所有对应的物业管理费、服务费、水电费等全 部费用;

(3)标的厂房不存在任何因建设、装修而产生的未决诉讼、仲裁纠纷,或 已知债务纠纷;

(4)标的厂房不存在乙方及其关联方以外的其他企业法人注册登记,或乙 方承诺在交付前完成相关企业的迁出或注销手续,如因客观原因无法完成的,甲 方同意给予合理宽限期,且不构成乙方违约;

(5)标的厂房不存在任何未结清、未履行完毕的租赁、抵押(本协议前述 抵押除外)、诉讼仲裁纠纷等情形。

3、乙方在完成标的厂房交付准备后,应及时告知甲方,双方进行厂房验收 交接,并签署《厂房交接单》。

第五条产权过户登记

1、乙方在标的厂房具备产权转移登记条件后30 日内通知甲方办理标的厂房 的产权转移登记,甲方应于乙方通知后30 日内备妥文件并配合办理产权转移登 记手续。

2、就本条第一款办理事项,甲、乙双方同意共同指定土地登记代理人代为 办理。甲、乙双方应根据办理需要,及时提供必要协助,包括但不限于加盖印章、 出具证件、缴纳各项税费等。甲乙双方同意对于前述需配合事项,应于收到对方 (或双方共同指定的土地登记代理人)书面通知之日起30 日内提供。

3、上述办妥房屋产权转移登记手续的具体日期以不动产登记部门所受理该 房屋产权转移登记的时间和具体办理时限为准。

4、若不动产权登记部门作出不予过户决定的,或者在本协议签订后6 个月 内非甲、乙双方主观原因导致未能完成产权过户登记的,则甲乙双方可以友好协 商解除本协议。本协议解除后30 日内,甲方将标的厂房退还给乙方,乙方应当

无息退还甲方全部款项。

第六条告知义务

乙方应当书面将与标的厂房及附属设施有关的、可能对标的厂房的使用造成 影响的以下不利因素如实告知甲方:

1、标的厂房的结构、朝向、楼层等可能对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2、室内管线可能对甲方造成的不利影响;

3、厂房外部附属物的位置、面积、建筑高度等基本情况;

4、邻近标的厂房及本项目所有的设施设备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5、与标的厂房有关的建筑隔声与噪声环境状况。

第七条 违约责任

一、甲方违约责任

1. 前期款项逾期责任

甲方未按照本协议第三条第1 款、第2 款约定按期足额支付款项的,自付款 期限届满之次日起,应以逾期未付金额为基数,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向乙方支 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至该笔款项实际足额付清之日止。因甲方逾期支付约定款 项,直接导致乙方无法按约定推进过户相关事宜,并使乙方承担交易垫资风险, 双方确认:甲方就前述任意一笔款项逾期付款超过30 日仍未足额支付,该逾期 行为严重违约且影响本协议合同目的实现的,本协议自动解除。

2、后期款项逾期责任

甲方逾期支付本协议第三条第3 款约定款项的,按下列方式处理:

(1)乙方给予甲方10 日宽限期,甲方在宽限期内足额付清相应应付款项的, 本协议继续履行;

(2)甲方逾期付款超过10 日但未满60 日的,应提前向乙方提交书面延期 付款申请,载明延期原因及明确付款日期,乙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

(3)甲方逾期付款累计超过60 日仍未足额支付的,应向乙方支付应付未付 款项总额10%的一次性违约金,并就逾期未付价款总额按每日万分之三的标准支 付逾期违约金;两项违约金均自款项逾期之日起计算,连续计算至款项实际足额 付清之日止(含诉讼、仲裁及强制执行期间);

(4)甲方逾期付款超过90 日仍未足额支付应付未付款项及相应违约金的,

乙方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甲方应承担乙方为实现债权所支出的全部合理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本金、违约金、律师费、诉讼费、保全费及执行费等)。

3. 逾期定义

本条所称“逾期应付款”,指依据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之日, 甲方应付款项与实际已付款项的差额。

二、乙方违约责任

1、若乙方逾期交付标的厂房或逾期过户登记的,则甲方给予乙方30 日的宽 限期,乙方应当在该宽限期内及时交付标的厂房或办理过户登记,且协议继续正 常履行;

2、若乙方逾期交付标的厂房或逾期过户登记超过30 日,但未满90 日的, 乙方应提前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交说明。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同意乙方延期交 付;

3、逾期超过90 日的,甲、乙双方解除本协议。

三、其他违约

甲、乙双方无正当理由不得单方面终止或解除本协议(不可抗力除外)。若 协议任何一方未能履行本协议约定义务的,对守约方造成其他损失的,还应当赔 偿实际损失。违约方还应当承担守约方因维权而产生的(包含但不限于诉讼费、 律师费、保全费、执行费等)合理费用。

四、不可抗力

1、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 全部免除责任,但因不可抗力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本协议的一方应当及时告知相对 方,并自不可抗力事件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2、政府颁布新的政策、行政措施、临时管制措施等而导致乙方不能按期交 付房屋或不能按期办理房屋产权证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3、乙方在向相关行政部门办理有关申请手续时,手续递交或缴纳相关费用 后,但因行政主管部门或垄断行业部门等原因导致延期交付、延期办理房屋产权 证或配套设施延期运行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

4、当发生社会异常事件时(主要指偶发性事件阻碍合同的履行,如战争、 动乱、突发性流行病、恐怖活动等),致使一方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协议,部分

或全部免除违约责任,并自事件结束之日起90 日内向对方提供证明。

五、本次出售厂房的目的和对公司的影响

公司本次出售厂房的目的是盘活存量资产,优化资产结构,集中资源聚焦主 业的发展,符合公司发展战略,不存在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 法权益的情形。

本次出售厂房事项尚需交易双方根据协议完成款项支付、资产实物移交及权 属变更等手续后方可正式完成。

六、备查文件

1、与会董事签署的第七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决议;

2、《厂房购买协议》;

3、万隆(上海)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6年3月1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