禾盛新材:2026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会未出现否决议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2026 年8 月20 日14:30,会期半天;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2026 年8 月20 日9:15—15:00 期间的任意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2026 年8 月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13:00-15:00。
2.现场会议召开地点: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
3.投票方式:本次会议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本次股东会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向全体股东提 供网络形式的投票平台。
4.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召集,由梁旭先生主持会议。
5.本次会议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 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会议情况
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186 人,代表股份105,497,971 股,占公司有表
决权股份总数的42.520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4 人,代表股份460,85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1857%。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182 人,代表股 份105,037,121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2.334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80 人,代表股份13,063,538 股,占公司有 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52%。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1 人,代表股份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2%。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179 人,代 表股份13,062,93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649%。
2.公司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本次会议进 行了见证。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会议案采用现场表决、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 议案:
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增补黄海清先生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的议
表决结果:同意105,487,1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98%;反对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9%; 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13,052,7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173%;反对6,2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475%;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2%
黄海清先生当选为公司第七届董事会董事。
公司第七届董事会成员中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董事 人数总计未超过公司董事总人数的1/2。
2、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管理制度>的议案》
表决结果:同意105,485,571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9.9882%;反对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74%; 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44%。中小股东总
表决情况:同意13,051,138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99.9051%;反对7,8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 数的0.0597%;弃权4,600 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 的0.0352%。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律师司慧、张亘见证了本次股东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 书,发表结论性意见如下:
“综上所述,本律师认为:禾盛新材本次股东会的召集人资格和召集、召开 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提案、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均符合法律、法规、规 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经出席会议董事签字确认的202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安徽承义律师事务所关于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召开2026 第三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禾盛新型材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六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