遥望科技:关于对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查股网  2024-02-27  遥望科技(002291)公司公告

深圳证券交易所文件

深证上〔2024〕141号

关于对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给予通报批评处分的决定

当事人:

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庆安路2号A幢A101室-A105室;

谢如栋,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李 刚,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于洪涛,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及本所查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遥望科技”或“公司”)及相

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一、2021年至2022年期间公司存货账面值与实际不符遥望科技自2021年开始通过委托第三方代管和代销公司部分鞋类存货,因公司对上述托管存货管理不善,2021年和2022年在存货代管方销售了部分存货未与公司结算的情况下,遥望科技未能及时发现上述托管存货的账面记录与实际库存不符,导致公司2021年财务报告多计存货4,968.49万元、2022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多计存货7,572.80万元。

二、2019年至2020年期间部分收入确认不恰当2019年至2020年期间,遥望科技子公司浙江游菜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游菜花”)与某公司合作游戏推广业务。在上述游戏推广业务中,游菜花不承担相应服务的主要责任,其仅为相关业务代理人,按照企业会计准则,该类业务应按净额法确认收入。遥望科技将上述业务收入按总额法确认,导致公司2019年年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2,240.05万元;2020年年报同时多计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1,870.63万元。

三、虚增收入、利润和应收账款回款

2019年年底,遥望科技子公司霍尔果斯遥望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霍尔果斯遥望”)在确认依据不充分的情况下确认了588.85万元(不含税)收入。2020年,霍尔果斯遥望在确定不应确认上述收入的情况下,未及时冲减相关收入,而是通过第三方走账虚构上述收入对应的应收账款回款,并在2021年和2022

年以服务费的形式将相关款项还回第三方。上述行为导致公司2019年年报同时虚增收入和利润588.85万元(不含税);2020年年报虚构应收账款回款624.19万元(含税);2021年年报、2022年年报分别虚增咨询服务费282.19万元、342万元。

遥望科技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第2.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第2.1.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1.4条、2.1.1条的规定。

遥望科技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洪涛、财务总监李刚,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2条、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2.2条、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2条、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2.1.2条、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遥望科技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如栋,未能恪尽职守、履行诚信勤勉义务,违反了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4条、2.2条、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2.2条、3.1.5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4条、2.1.2条、4.3.1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第1.4条、2.1.2条、4.3.1条的规定,对上述违规行为一、三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本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11月修订)》第17.2条、第17.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6.2条、第16.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2年修订)》第13.2.3条,《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修订)》13.2.3条和《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第十五条的规定,本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二、对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兼总经理于洪涛,财务总监李刚,董事长兼总经理谢如栋给予通报批评的处分。

对于佛山遥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及本所给予的处分,本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深圳证券交易所2024年2月27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