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3年12月)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大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担任董事长、董事职务的人员,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经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及经董事会聘任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2名。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能生效,且在补选出的委员就任前,原委员仍应当依照本议事规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下设工作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为:
(一) 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 研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 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 对董事人选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核并提出建议;
(五)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应当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 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 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 对独立董事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四)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任职期限,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及时召开会议,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主持。
第十六条 公司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三日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若出现特殊情况,需要提名委员会即刻作出决议的,为公司利益之目的,在提前一天通知的前提下,召开提名委员会可以不受前款通知方式及通知时限的限制。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提名委员会委员亲自出席。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既可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也可采取举手表决方式,但若有任何一名委员要求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时,应当采取记名投票表决方式。
委员的表决意向分为赞成、反对和弃权。与会委员应当从上述意向中选择其一,未做选择或者同时选择两个以上意向的,会议主持人应当要求有关委员重新选择,拒不选择的,视为弃权;中途离开会场不回而未做选择的,视为弃权。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召开会议可根据情况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书面方式(包括以专人、邮寄、传真及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会议资料)、电话会议方式(或借助类似通讯设备)等其他方式举行而代替召开现场会议;也可以采取现场与其他方式同时进行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二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专业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二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秘书保存。保存期限不低于十年。
第二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六条 在公司依法定程序将提名委员会决议予以公开之前,与会委员和会议列席人员等负有对决议内容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提名委员会委员对其了解到的公司相关信息,在该等信息尚未经公司依法定程序予以公开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以下”、“以内”包括本数。“超过”、“少于”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细则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自公司首次向社会公众公开发行股票完毕之日起开始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因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或《公司章程》修订而产生本工作细则与该等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以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制定、修订和解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