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立泰: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查股网  2024-01-09  信立泰(00229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294 证券简称:信立泰 编号:2024-001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议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3、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会议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本决议所称中小投资者是指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 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集人: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五届董事会

2、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时间:2024年1月8日下午14:30

网络投票的起止日期和时间:

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 – 9:25,9:30 – 11:30,下午13:00 – 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为2024年1月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

3、会议召开地点:深圳市福田区福保街道福保社区红柳道2号289数字半岛4层A区公司会议室

4、会议召开方式: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5、会议主持人:叶宇翔先生。

6、表决方式: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方式

7、《关于召开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已于2023年12月23日登载于信息披露媒体《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巨潮资讯网

www.cninfo.com.cn。

8、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 会议出席情况

(一) 股东出席总体情况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代理人)共75人,代表股份68,669,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1%,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其中,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中小投资者共75人,代表股份68,669,0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1%,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二) 现场会议出席情况

现场出席会议的股东(代理人)共1人,代表股份10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三) 网络投票情况

通过网络投票方式出席会议的股东共74人,代表股份68,668,908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2921%,每一股份代表一票表决权。

注:截至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公司总股本为1,114,816,535股,其中公司已回购股份23,457,523股,该等回购股份不享有股东大会表决权,故本次股东大会享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091,359,012股。

(四)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现场及视频方式出席或列席本次股东大会。公司董事长叶宇翔、董事颜杰、董事杨健锋出席本次会议,全体监事及律师列席本次会议。其中,监事李扬兵以视频方式列席会议。

三、 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会议以现场书面投票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 审议通过了《关于〈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草案)及摘要〉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8,316,65099.4869%352,3580.513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68,316,65099.4869%352,3580.5131%0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2、 审议通过了《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第三期员工持股计划管理办法》。

表决结果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8,321,65099.4942%347,3580.5058%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68,321,65099.4942%347,3580.5058%0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3、 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员工持股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表决结果股东类型同意反对弃权
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股数(股)比例(%)
与会全体股东68,316,65099.4869%352,3580.5131%00.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68,316,65099.4869%352,3580.5131%00.0000%

同意票数过半,本议案审议通过。

四、 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

2、律师姓名:孙昊天 温骄琳

3、结论性意见: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五、 备查文件

1、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市金杜(深圳)律师事务所出具的股东大会法律意见书;

3、深交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信立泰药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一月九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