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艺股份: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担保风险,保护公司及其广大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及《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担保,是指公司对子公司、子公司对公司及各子公司相互之间、公司及子公司为第三方进行资金融通或商品流通向债权人提供保证、抵押、质押担保及其他方式的担保。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全资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的子公司,以及通过其他方式获得实际控制权的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公司。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基本原则
第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方提出申请。
第四条 公司对外担保均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以下对外担保行为必须得到股东大会审批后方可实施,且该对外担保行为须先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进行审批: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
担保;
5、连续十二个月内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6、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公司除上述以外的对外担保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股东大会审议前款第5项担保事项时,应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六条 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全体董事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并做出决议。
第三章 风险控制措施及担保额度的解除
第七条 公司接到被担保方提出的担保申请后,公司财务部门应对被担保方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和评估,包括但不限于对担保方的资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和还款能力进行评估。
第八条 公司为任何被担保方提供担保时,应要求被担保方以其合法拥有的资产提供有效的反担保。
第九条 公司不得接受被担保方已经设定担保或存在其他权利限制的财产、权利作抵押或质押。
第十条 公司与被担保方签订《反担保合同》时,应根据《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同时办理抵押物、质押物登记或权利出质登记,或视情况办理必要的公证手续。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监控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还款记录,还应在担保协议中规定一旦被担保的借款被分期或全部还清,公司提供的担保额度也自动分期或全部解除。另外,若发现被担保方可能出现不能按时还贷款的情况,公司应及时与被担保方和借款人进行联系,采取有效防范措施,降低担保风险。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司办理对外担保时,财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对被担保对象的资信情况进行调查,将对外担保的目的,被担保对象的资信状况,风险控制措施等内容连同担保协议草稿报董事会或董事会上报股东大会批准。
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批准,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公司名义对外签订担保协议。
第五章 对外担保的跟踪、监督与档案管理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应在担保期内,对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债务清偿情况进行跟踪、监督,具体做好以下工作:
(一)及时了解掌握被担保方的经营情况及资金使用与回笼情况;
(二)定期向被担保方及债权人了解债务清偿情况;
(三)定期向被担保方收集财务资料,定期进行各种财务分析,准确掌握被担保方的基本财务状况;
(四)一旦发现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或经营情况出现恶化,应及时向本公司董事会汇报,并提供对策建议;
(五)一旦发现被担保方有转移财产等躲避债务行为,应协同公司法律顾问事先做好风险防范措施;
(六)提前二个月通知被担保方做好清偿债务工作(担保期为半年的,提前一个月通知)。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负责收集与对外担保有关的下列文件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并进行归档保管:
(一)被担保方的背景资料(营业执照、公司章程、历史背景、主营业务、过去3年的经营业绩及财务报表等);
(二)被担保方董事会决议及担保申请书;
(三)被担保方借款资金投向可行性报告;
(四)对被担保方的信用分析及评估;
(五)被担保方债权人银行批准该项借款的有关文件、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资料;
(六)被担保方用作反担保的财产、权利之所有权证书等权属文件及反担保合同等文件;
(七)其他与对外担保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对外担保文件保管期按档案法规定执行。对外担保项目一经实施,财务部应将文件及时移交本公司档案室保管。
第十六条 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公司累计和当期对外担保情况、
执行上述规定情况进行专项说明,并发表独立意见。
第六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擅自越权签订担保合同,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因越权、失职、徇私舞弊擅自提供担保,对公司造成损害的,公司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在公司对外担保过程中,相关人员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由 公司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管理制度所指“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行为适用于本管理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自股东大会批准之日起生效。
广东精艺金属股份有限公司
二○二三年四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