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云新材:内部审计制度(2023年6月)
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监督,充分发挥内部审计在完善公司治理、促进内部控制有效运行、改善风险管理、促进实现经营目标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企业内部控制审计指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湖南省内部审计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公司负责内部审计工作的部门对公司、所属全资及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所属子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活动。第三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促进公司内部控制程序的合理性和执行的有效性;合理利用资源;保护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舞弊。通过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评价、改进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和内部控制的效率及成果,防范经营风险,改善营运状况,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实现经营目标。第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部门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所属子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审计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审计工作内容和程序,审计结果运用、法律责任等相关事项,是开展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均应按照本制度规定接受内部审计监督,及时、真实、全面提供相关资料;审计人员根据本制度行使职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内部审计部门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的领导下独立行使审计职权和审计监督权,接受审计委员会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作为公司董事会审计工作的执行机构,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向公司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定期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的领导之下,不得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内部审计的全面工作,根据业务规模配备若干相应的专职审计人员。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遵循职业道德规范。在审计过程中,必须遵守有关廉政纪律的规定;熟悉本公司的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制度;应当保持严谨的职业态度,保守其在执行业务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公司组织内部审计人员定期接受后续教育,保证内部审计人员具有足够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三章 内部审计部门职责和权限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公司董事组成,且独立董事占多数。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定期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汇报,其主要职责包括: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二)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三)审批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四)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五)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六)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机构之间的沟通。
(八)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法律法规和本所相关规定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推动内部审计监督全覆盖,坚持应审尽审、凡审必严,对所属子公司及相关业务单位每3年至少轮审1次。
内部审计部门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履行以下职责:
(一)制定并更新公司内部审计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内部审计操作流程;
(二)制定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四)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五)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六)至少每季度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七)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的财务收支、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工程项目、经济管理和效益情况、内部控制及风险管理情况等进行审计;
(八)组织开展对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财经纪律执行情况、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资产处置、资产减值以及重大经济诉讼或纠纷等;
(九)对所属子公司负责人履行经济责任情况进行审计;
(十)督促落实各类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工作;
(十一)完成公司及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主要权限,包括但不限于:
(一)要求审计对象按时报送发展规划、战略决策、重大决策、内部控制、风险管理、财务收支等有关资料;
(二)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书面报送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结果及证明材料;
(三)参与研究制定有关规章制度,提出制定内部审计相关规章制度的建议;
(四)参加或列席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检查有关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六)检查有关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七) 就审计事项中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开展调查和询问,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八)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经同意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九)对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审计部门可以向审计委员会汇报,并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十)提出纠正、处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意见和改进管理、提高绩效的建议。
第十三条 经公司批准,内部审计部门可以聘请与审计事项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参与内部审计工作,或者向社会购买服务。
内部审计部门向社会购买服务,应当审定审计实施方案,加强跟踪检查,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
第四章 内部审计内容和程序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控制审计、财务收支审计,经济效益审计、经济责任审计(离任审计)、经济合同审计和工程建设项目竣工结算及决算审计等。
第十六条 公司所属子公司(含事业部)的主要负责人离任须开展审计,对在同一单位连续担任主要负责人5年以上(含5年),或连续亏损三年以上的单位主要负责人须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审计是以公司业务环节为基础,对与公司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和有效性进行评价。
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等事项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内部控制审计的重点。
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 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 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和保荐人(包括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下同)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购买和出售重要资产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 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 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 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 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 独立董事和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 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应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
(一) 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 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 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保荐人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四) 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确;
(五) 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 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 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上市公司利益。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一次审计,并对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发表意见。在审计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募集资金是否存放于董事会决定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公司是否与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签订三方监管协议;
(二) 是否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金,募集资金项目投资进度是否符合计划进度,投资收益是否与预期相符;
(三) 是否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投资,募集资金是否存在被占用或挪用现象;
(四) 发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项目的自有资金、用闲置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变更募集资金投向等事项时,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独立董事、监事会和保荐人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检查和评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时,应当重点关注下列内容:
(一) 公司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制定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包括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和报告制度;
(二) 是否明确规定重大信息的范围和内容,以及重大信息的传递、审核、披露流程;
(三) 是否制定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措施,明确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和保密责任;
(四) 是否明确规定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事务中的权利和义务;
(五)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存在公开承诺事项的,公司是否指派专人跟踪承诺的履行情况;
(六)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相关制度是否得到有效实施。
第二十五条 财务收支审计是对公司及其所属子公司的会计资料和其他相关经济资料进行检查,对其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相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评价,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审计、业绩快报审计、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审计等。
第二十六条 审计工作程序包括:计划、准备、实施、报告、跟踪整改及后续审计、归档。
(一)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拟订年度审计工作计划,按程序报经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二) 实施审计项目可采用自行审计或项目外包方式。
采用外包审计方式实施审计的,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和中介机构派出审计人员组成审计组,内部审计部门参与对所聘请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公司对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价及管理,应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及有关中介机构管理与评价制度规定进行,并与选定的审计项目中介机构签订业务合同。
(三)审计组应当认真做好审前准备。收集相关信息编制审计方案,明确审计范围、重点审计内容、审计程序、审计时间和人员分工等。审计方案或审计方案调整须经审计分管领导批准后实施。
(四)在审计实施三日前,向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送达审计通知书。遇有特殊情况,经审批后,可在实施审计时送达审计通知书。
(五)被审计单位接到审计通知书后,应当按要求配合审计组的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填写承诺书,按审计组要求及时提供财务、经营活动等相关资料。
(六)审计组应当采用专业技术方法和合法程序获取审计证据。
审计证据应当经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证据提供者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内部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和日期。被审计单位或者被审计对象对审计证据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
(七)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审计组应出具审计报告,并就审计报告与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征求意见。被审计单位或被审计人员应当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逾期即视为无异议,并由内部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八)专项审计报告及审计意见,按照审计类别并视重要性水平报公司总裁办公会、党委、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审议,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依据最终审批结论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
(九)对已办结的审计事项,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按照公司档案管理规定建立审计档案。包括不限于: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审计报告、审计结论意见及附件;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被审计单位和被审计人同意书和被审计人述职报告;主管领导对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审计整改报告等。
第五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审计发现问题整改机制,明确被审计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整改第一责任人。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和提出的建议,被审计单位应当及时整改,并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整改结果书面报告公司审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被审计单位对内部审计发现的典型性、普遍性、倾向性问题,应当及时分析研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内部控制措施。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结果及整改情况必须作为考核、任免、奖惩干部和相关决策的重要依据。公司对内部审计发现的重大违纪违法问题线索,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依法依规及时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计中,应当有效利用被审计单位内部、外部审计力量和成果。对审计发现且已经纠正的问题不再在审计报告中反映。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 审计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责令改正,并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
(一)拒绝接受或者不配合内部审计工作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内部审计事项有关的资料,或者提供的资料不及时、不真实、不完整的;
(三)拒绝纠正审计发现问题的;
(四)整改不力、屡改屡犯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和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司党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实施审计,导致应当发现的问题未被发现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审计查出的问题或者提供虚假审计报告的;
(三)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四)利用职权谋取私利的;
(五)违反国家规定或者公司内部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因履职受到打击、报复、陷害的,公司党委应当对其及时采取保护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员依法依纪依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制度由公司纪检审计部负责解释和修订,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第三十五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湖南博云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制度》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