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电兴发: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重要提示
1、本次股东会无否决、修改、变更前次股东会决议的情况。
2、本次股东会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并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投票方式。
一、会议召开情况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于2024年10月18日下午15:00以现场及通讯相结合的方式在中国(安徽)自由贸易试验区芜湖片区九华北路 118 号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投票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通过深交所股东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深交所交易系统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9:25,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通过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起止时间为2024年10月18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
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监事及见证律师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会议。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瞿洪桂先生主持。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和《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的相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
二、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本次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表717人,共计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112,606,55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5.215%;出席现场投票的股东及股东代表8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105,755,47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4.289%;通过网络和交易系统投票的流通股股东709人,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6,851,084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926%。
三、议案审议表决情况
大会以现场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和网络投票表决方式审议了以下议案,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关于公司未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的议案》
表决情况:同意109,356,57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7.114%;反对2,105,182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870%;弃权1,144,800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17%。
其中,中小投资者投票情况为:同意3,643,35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52.853%;反对2,105,182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0.539%;弃权1,144,800股,占出席会议中小投资者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6.607%。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公司法律顾问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谢发友、王志强律师出席了本次股东会,进行了现场见证,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的表决方式、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均合法、有效。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全文详见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
五、备查文件
1、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决议;
2、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会的法律意见》。特此公告
安徽中电兴发与鑫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十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