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阳电缆: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查股网  2026-04-10  太阳电缆(002300)公司公告

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证券 投资相关信息披露行为,建立完善有序的证券投资决策管理机制,有效防范投资 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 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 号——主板上市公司 规范运作》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7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 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福建南平太阳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 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子公司(指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子公 司)的证券投资行为。未经公司同意,公司下属的子公司不得进行证券投资。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 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证券投资范围:

(一)作为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 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四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与公司资产结构相适应,不得影响自身主营业 务的正常开展;

(四)资金使用安全,投资决策审慎。

第五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公司主营业务,不得直接 或间接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证券投资。

第六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必须使用按规定可以自由支配的自有资金。应 严格控制证券投资的资金规模,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银 行信贷资金直接或间接进行证券投资。

第七条 公司应当以本公司名义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进行证券投资,不 得使用他人账户或者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

第二章 投资与交易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是公司证券投资的决策机构,公司董事会负责 制订、修订本制度。

第九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 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十二个月内证券投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理的预计,证券投资决策权限如下:

(一)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 务;

(二)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十二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 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证券投资单次或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金额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由总裁 审批。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证券投资的,还应当以证券投资额度作为计算标准, 适用《股票上市规则》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三章 证券投资的管理

第十条 公司管理层在董事会或股东会授权范围内签署证券投资相关的协 议、合同,组织实施经审议通过的证券投资方案。

第十一条 公司财务部是证券投资业务的运作和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负责证券投资所需资金的筹集、划拨和使用管理;

(二)负责对证券投资项目进行会计核算,检查、监督其合法性、真实性, 防止公司资产流失;

(三)负责证券投资相关保证金管理;

(四)负责及时对证券投资业务进行账务处理并进行相关档案的归档。

第十二条 公司内审监察部每季度或不定期地对证券投资情况进行全面的 监督和检查,并根据谨慎原则,合理预计各项证券投资可能发生的收益和损失,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投资信息的对外公布,公司其他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公平信息披露原则,做好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 工作,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 或者其他欺诈活动。

第十四条 董事会在审议证券投资等投资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以下事项:

(一)该项投资是否符合本制度及公司内部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规定;

(二)投资风险是否可控以及风险控制措施是否有效;

(三)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

(四)是否存在使用募集资金进行投资等违反规定的投资情形。

第十五条 凡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及公司其他规定,致使公司遭受损 失的,应视具体情况给予相关责任人以处分,相关责任人应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章 证券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六条 公司按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有关规定,及时披露公司开展证券投资及衍生品业务的相关 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半年度报告)中应当详细披露 报告期内投资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品种、最初投资成本、期初账面 价值、报告期损益、期末账面价值、资金来源等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证券投资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 公司财务部门、内审部门、董事会办公室应加强对证券投资的日常管理,监控证 券投资的进展和收益情况,定期或不定期将相关情况向董事会汇报,如出现投资 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中所称“以上”含本数,“超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 和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如本制度的规定与国家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深圳

证券交易所发布或修改的规则、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规定相抵触的,公司应

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等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修改时亦同。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