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7-19  齐心集团(002301)公司公告

www.qx.com证券代码:002301 证券简称:齐心集团 公告编号:2023-029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无增加、变更、否决提案的情况。

2、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为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本次股东大会部分议案采用中小投资者单独计票。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现场会议日期、时间:2023年7月18日下午14:30开始。

网络投票日期、时间:2023年7月18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9:15-9:25,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7月18日9:15-15:00。

2、召开地点

深圳市坪山区锦绣中路18号齐心科技园行政楼公司八楼会议室。

3、召开方式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4、召集人

召集人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

会议主持人为公司董事长陈钦鹏先生。

6、会议的通知

公司于2023年6月28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和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披露了《关于召开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26人,代表股份380,541,61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52.7572%。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6人,代表股份309,647,47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2.9286%。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0人,代表股份70,894,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286%。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2人,代表股份70,910,4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

9.8308%。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2人,代表股份16,3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023%。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20人,代表股份70,894,138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9.8286%。

公司董事、监事及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三、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会议逐项审议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关于2018年度非公开募投项目终止并将剩余募集资金永久补充流动资金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74,504,7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8.4136%;反对6,036,9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1.586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其中,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同意64,873,538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

91.4866%;反对6,036,9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5134%;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2、以特别决议的方式,审议通过《关于变更经营范围并相应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0,466,1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802%;反对75,5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198%;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3、审议通过《关于调整2023年度监事薪酬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同意380,452,91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9767%;反对8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233%;弃权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0%。

以上议案1属于涉及影响中小投资者利益的重大事项,公司已就以上议案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单独计票统计;议案2属于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表决同意通过;其他议案均属于普通决议事项,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二分之一以上同意通过。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结论性意见

1、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的律师事务所: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

律师:童曦、丁小栩

2、律师见证结论意见: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及召开程序、召集人与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等事宜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目录

1、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深圳)事务所关于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之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7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