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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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年度报告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机制结构,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作用,进一步提高公司规范运作水平,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年报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南第1号——业务办理》《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年度报告编制和信息披露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独立董事年报工作管理要求第二条 独立董事应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切实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勤勉尽责,顺利完成公司年度报告的编制与披露工作,确保公司年度报告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或误导性陈述。第三条 公司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在年报编制过程中履行职责创造必要的条件,并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独立董事与公司管理层的沟通,公司相关人员应积极配合,不得干预独立董事独立行使职权。第四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听取公司管理层对公司生产经营、规范运作及财务方面的情况和投、融资活动等重大事项的情况汇报,并根据需要对相关重大事项进行核查及参与相关重大项目的实地考察。第五条 独立董事应及时与负责公司年报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进行沟通,了解审计工作的进度及审计工作中所发现的问题,并根据需要对所涉及的重大问题进行核查。第六条 对于独立董事在听取管理层汇报、与会计师沟通、核查等环节中提出的问题或疑义,公司应予以详细的解答,对存在的相关问题应提出整改方案并及时整改。第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向独立董事书面提交该年度审计工作安排等相关资料。第八条 公司应在年审会计师形成初步审计意见后和审议年度报告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再次安排独立董事参加与年审会计师的见面会,沟通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见面会应形成会议记录并由出席会议的独立董事及相关当事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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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独立董事应在审议年报的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审查董事会会议召开程序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所提供的会议文件是否充分,如发现召开董事会的程序不符合相关规定或所提供的会议资料不足以做出合理准确判断的情形,独立董事应提出补充、整改和延期召开会议的意见,公司应遵照执行。前述沟通过程、意见及要求应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独立董事及相关当事人签字。第十条 独立董事应当根据最新监管规则在年报中对该年度内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发表独立意见。第十一条 独立董事应当对年报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独立董事对年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第十二条 独立董事应密切关注公司年报编制过程中的信息保密情况,严防内幕信息披露和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年报存有异议的,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后可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计,所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第十四条 独立董事应高度关注公司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如发生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独立董事应发表意见并及时向深圳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应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积极履行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的审计、监督作用,勤勉尽责的开展工作。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在公司年度财务报表审计过程中,应履行如下主要职责:
(一)协调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时间安排;
(二)审核公司年度财务信息及会计报表;
(三)监督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审计的实施;
(四)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情况进行评估总结;
(五)提议聘请或改聘外部审计机构;
(六)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公司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应向审计委员会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
第十八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十日内,审计委员会应根据公司年度报告披露时间安排以及实际情况与负责公司年审的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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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并要求会计师事务所提交书面的时间安排计划。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表,并形成书面意见。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应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告,并以书面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在进行年审的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其的沟通,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二十二条 会计师事务所对公司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完成后,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交公司审计委员会审核,并由审计委员会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提交公司董事会审核。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向公司董事会提交对年度财务审计报告表决决议的同时,应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决议。
第二十四条 公司原则上不得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如确需改聘,审计委员会应约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见,经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述意见。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十六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和审议期间,审计委员会委员负有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四章 年报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的认定
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规定,严格遵守公司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公允地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有关人员不得干扰、阻碍审计机构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独立、客观地进行年报审计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所指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包括年度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具体包括以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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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准则》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中国证监会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及公司其他制度规定,使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规程,或因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重大失误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五)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的;
(六)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差错的情形。
第二十九条 财务报告重大会计差错的认定标准:
(1)涉及资产、负债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2)涉及净资产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资产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3)涉及收入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收入总额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4)涉及利润的会计差错金额占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5%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万元;
(5)会计差错金额直接影响盈亏性质;
(6)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了更正,但因会计政策调整导致的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进行追溯调整以及因相关会计法规规定不明而导致理解出现明显分歧的除外;
(7)监管部门责令公司对以前年度财务报告存在的差错进行改正。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三十条 公司对以前年度已经公布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更正,需要聘请具有执行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更正后的年度财务报告进行审计。
第三十一条 对前期已公开披露的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存在差错进行更正的信息披露,应遵照《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19号—财务信息的更正及相关披露》、《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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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2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执行。第三十二条 业绩预告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1)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不一致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包括以下情形:原先预计亏损,实际盈利;原先预计扭亏为盈,实际继续亏损;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上升,实际净利润同比下降;原先预计净利润同比下降,实际净利润同比上升。
(2)业绩预告预计的业绩变动方向虽与年报实际披露业绩一致,但变动幅度或盈亏金额超出原先预计的范围达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
第三十三条 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认定标准
业绩快报中的财务数据和指标与相关定期报告的实际数据和指标的差异幅度达到20%以上且不能提供合理解释的,认定为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
第五章 年报及其他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三十四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十五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实施责任追究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原则;
(二)有责必问、有错必究原则;
(三)权力与责任相对等、过错与责任相对应原则;
(四)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第三十六条 当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更正事项时,公司内审部门应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进行责任认定,并拟定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内审部门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会计差错的内容、会计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会计差错更正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及更正后的财务指标、会计师事务所重新审计的情况、重大会计差错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之后,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并抄报监事会。公司董事会对审计委员会的提议做出专门决议。
第三十七条 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遗漏或与事实不符情况的,应及时进行补充和更正公告。
第三十八条 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公司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除追究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直接相关人员的责任外,董事长、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对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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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董事长、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公司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及时性、公平性承担主要责任。第三十九条 对其他年报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的,由公司审计部负责收集、汇总相关资料,调查责任原因,并形成书面材料,详细说明相关差错的性质及产生原因、责任认定的初步意见、拟定的处罚意见和整改措施等,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议。第四十条 因出现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被监管部门采取公开谴责、批评等监管措施的,公司审计部应及时查实原因,采取相应的更正措施,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重或者加重惩处。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系责任人个人主观故意所致的;
(二)干扰、阻挠事故原因的调查和事故处理,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的;
(三)明知错误,仍不纠正处理,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四)多次发生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
(五)董事会认为的其它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四十二条 对责任人做出责任追究处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第四十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主要形式包括:
(一)警告、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公司内通报批评;
(三)调离原工作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经济处罚;
(五)解除劳动合同。
第四十四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的结果纳入公司对相关部门和人员的年度绩效考核指标,公司在进行上述处罚的同时可附带经济处罚,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事件情节进行具体确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时,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制度经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修订时亦同。
第四十七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制订、修订并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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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2023年12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