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心集团: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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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事项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近期就深圳市齐心供应链管理有限 公司、齐心商用设备(深圳)有限公司、齐心(香港)有限公司3家子公司与华美银行股份有限 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家银行办理了授信业务担保事项,被担保最 高债权本金合计11,000.00万元人民币。根据公司股东会对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事项的 决议和实施安排,现发布担保事项的进度公告。
一、担保额度审议及情况概述
公司于2025年4月24日召开的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和2025年5月16日召开的2024年 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议案》。为满足公司及全资子 公司的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资金需要,保障公司业务顺利开展,结合公司资金管理要求和全 资子公司日常业务需要,公司将对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子公司之间互相提供担保以及全资 子公司对公司提供担保,合计担保额度不超过等值人民币245,000万元,本次担保事项及授权 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并授权公司总经理或其授权签字人负责具体组织 实施并签署相关合同及文件。
上述全资子公司在向相关机构申请和使用综合授信额度及银行资产池专项授信额度、向 供应商采购货物及对外投标等时,公司将在上述额度内进行连带责任担保、交叉担保或质押 担保,每笔担保金额及担保期间由具体合同约定。
具体详见2025年4月26日刊载于《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巨潮资讯网的《关于公司 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的公告》。
二、担保总体进展情况
近期公司就深圳市齐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齐心商用设备(深圳)有限公司、齐心(香 港)有限公司3家子公司与华美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2 家银行办理了授信业务担保事项,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合计11,000.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担保事项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公司及子公司担保额度预计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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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需再次提交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程序符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 公司监管指引第8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等相关监管法规的要求。 本次担保对象均是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子公司,经营状况良好,财务风险处于公司有 效的控制范围之内,本次担保有利于解决子公司日常经营和业务发展的资金需求,促进子公 司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整体利益。
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1、债权人(乙方):华美银行(中国)有限公司
2、债务人:齐心(香港)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甲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9000万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三年止(同时不 超过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或后续股东会重新续展审议通过的担保到期日)。
7、保证范围:本协议担保范围包括因主债权债务合同而产生的融资本金、利息、罚息、 需补足的保证金、复利、违约金、赔偿金、评估费、公证费、手续费、佣金、实现债权的费 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财产保全费、差旅费、拍卖费、律师费用、执行费用、税费等)、 因保证人在本协议下违约而给银行造成的损失和债务人在主债权债务合同项下的其他所有应 付费用。
(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债权人(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深圳市齐心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甲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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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 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三)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1、债权人(乙方):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行
2、债务人:齐心商用设备(深圳)有限公司
3、保证人(甲方):深圳齐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4、被担保最高债权本金:1000万元人民币
5、保证方式:连带责任保证
6、保证期间: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约定的各笔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开立银行承兑汇 票/信用证/担保函项下,根据债权人垫付款项日期)分别计算,每一笔主债务项下的保证期间 为,自该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项下最后到 期的主债务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债权人与债务人约定债务人可分期履行还款义务的,该笔主债务的保证期间按各期还款 义务分别计算,自每期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计至全部主合同 项下最后到期的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或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后三年止。
7、保证范围:为全部主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 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它费用。
四、累计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本公告提报披露日,公司经向金融机构申请获得的综合授信担保总额为:人民币99, 850.00万元,美元4,870.00万元;公司实际担保余额为等值人民币8,393.37万元(美元按2026 年4月2日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汇率中间价为1美元对人民币6.8880元来计算),实际担保余 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年(2024年12月31日)经审计净资产的2.73%,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2025 年9月30日)未经审计净资产的2.67%。公司无逾期和涉及诉讼的担保,无对外担保(非子公 司担保)。公司不存在为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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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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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会
2026 年4 月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