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部建设: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
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
的事前认可意见
我们作为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根据《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以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本着认真、负责的态度,基于独立判断的立场,就公司拟提交董事会审议的相关事项发表事前认可意见如下:
一、关于参股设立中国建筑碳中和研究院有限公司的事前认可意见
经会前认真审查董事会提供的相关资料,并了解其相关情况,我们认为:公司与关联方中国中建科创集团有限公司、中建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出资设立合资公司中国建筑碳中和研究院有限公司(暂定,最终以工商注册为准),属于公司与实际控制人所属企业共同投资的关联交易,该交易有利于公司适应市场需求变化,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该关联交易事项是根据市场化原则而运作的,符合公司整体利益,不存在损害公司和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不存在通过关联交易向公司输送利益或者侵占公司利益的情形,不会对公司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上述关联交易事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因此,我们同意将此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中建西部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 事前认可意见(本页无正文,为独立董事关于第七届三十三次董事会相关事项的事前认可意见之签字页)
独立董事:
李大明 张海霞 廖中新
2023年10月19日
附件:公告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