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盈森: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证券代码:002303 股票简称:美盈森 公告编号:2025-006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4年4月10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及2024年5月9日召开的2023年度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议案》,同意公司为公司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安徽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美盈森(香港)国际控股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技有限公司、贵州省习水县美盈森科技有限公司、涟水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福建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提供总额不超过人民币309,000万元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担保额度期限为自2023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
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4月12日、2024年5月10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提供担保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13)、《2023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21)。
公司于2024年8月16日召开的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及2024年9月5日召开的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分别审议通过了《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议案》,同意公司为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重庆市美盈森环保包装工程有限公司、成都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芯龙物联网科技有限公司、长沙美盈森智谷科技有限公司、佛山市美盈森绿谷科
技有限公司、东莞丰华智造科技有限公司、东莞市美之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增加总额不超过9.5亿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的银行融资业务担保额度,担保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连带责任保证;新增担保额度期限为自公司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4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在担保额度期限内,上述担保额度可循环使用。以上担保未提供反担保,不涉及关联交易。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0日、2024年9月6日分别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2024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公告编号:2024-042)。
二、担保进展情况
因经营需要,公司全资子公司东莞美盈森、苏州美盈森分别向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申请融资额度3,600万元、9,000万元,公司为上述融资额度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并于2025年3月19日在深圳与工商银行东莞桥头支行、工商银行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分别完成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201000265-2025年桥头(保)字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
0110200016-2025年吴江(保)字05366号]的签署程序。
公司对上述子公司的担保额度及使用情况如下:
担保方 | 被担保方 | 股东大会审批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前剩余额度 (万元) | 本次担保金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对被担保方的担保余额 (万元) | 本次担保后剩余额度 (万元) |
公司 | 东莞美盈森 | 90,000 | 50,000 | 40,000 | 3,600 | 53,600 | 36,400 |
公司 | 苏州美盈森 | 90,000 | 50,000 | 40,000 | 9,000 | 59,000 | 31,000 |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一)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08年1月4日法定代表人:张珍义注册资本:67,500.25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大洲大东路627号经营范围: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生态环境材料销售;包装材料及制品销售;纸制品制造;纸制品销售;包装专用设备制造;包装专用设备销售;软木制品制造;软木制品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非居住房地产租赁;涂料制造(不含危险化学品);机械设备租赁;专业设计服务;国内贸易代理;家居用品销售;工艺美术品及礼仪用品销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办公用品销售;针纺织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玩具销售;皮革制品销售;劳务服务(不含劳务派遣);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许可项目:包装装潢印刷品印刷;文件、资料等其他印刷品印刷;检验检测服务;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东莞美盈森100%股权,东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196,822.38 | 194,115.36 |
负债总额(万元) | 105,011.16 | 108,674.68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27,585.59 | 6,565.04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102,416.93 | 106,230.84 |
净资产(万元) | 91,811.22 | 85,440.68 |
资产负债率 | 53.35% | 55.98%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109,778.71 | 65,741.14 |
利润总额(万元) | 1,940.29 | 2,205.84 |
净利润(万元) | 1,854.63 | 2,169.46 |
东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二)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1、基本情况:
成立日期:2010年01月12日法定代表人:张珍义注册资本:29,831.14万元人民币注册地址:吴江经济开发区南巷路699号经营范围:一体化包装方案的技术研发;包装机械技术开发;木箱、纸箱、纸缓冲、塑料包装制品生产、销售;环保包装制品、包装材料销售;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国家限定企业经营或禁止进出口的商品和技术除外)。(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2、股权结构:公司持有苏州美盈森100%股权,苏州美盈森为公司全资子公司。
3、近一年又一期财务情况:
项目 | 2023年12月31日(经审计) | 2024年9月30日(未经审计) |
总资产(万元) | 128,001.61 | 131,887.34 |
负债总额(万元) | 72,285.96 | 89,718.77 |
银行贷款总额(万元) | 6,257.70 | 24,488.65 |
流动负债总额(万元) | 70,086.07 | 87,683.64 |
净资产(万元) | 55,715.64 | 42,168.57 |
资产负债率 | 56.47% | 68.03% |
项目 | 2023年度(经审计) | 2024年三季度(未经审计) |
营业收入(万元) | 72,169.60 | 58,478.41 |
利润总额(万元) | 10,427.83 | 8,899.25 |
净利润(万元) | 9,100.42 | 7,752.93 |
苏州美盈森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四、担保具体情况
(一)《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1000265-2025年桥头(保)字0005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桥头支行
债务人:东莞市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3月14日至2026年3月14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3600万(大写:叁仟陆佰万元整)(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被保证的主债权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
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 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二)《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5年吴江(保)字05366号]
债权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长三角一体化示范区分行
债务人:苏州美盈森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保证人: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1、被保证的主债权:
(1)保证人所担保的主债权为自2025年03月13日至2026年03月12日期间(包括该期间的起始日和届满日),在人民币9000万元(大写:玖仟万元)(大小写不一致时,以大写为准)的最高余额内,债权人依据与债务人签订的本外币借款合同、外汇转贷款合同、银行承兑协议、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开立担保协议、国际国内贸易融资协议、远期结售汇协议等金融衍生类产品协议、贵金属(包括黄金、白银、铂金等贵金属品种,下同)租借合同以及其他文件(下称主合同)而享有的对债务人的债权,不论该债权在上述期间届满时是否已经到期。
(2)上条所述最高余额,是指在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主债权确定之日,以人民币表示的债权本金余额之和。
2、保证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3、保证担保范围:
根据被保证的主债权约定属于本最高额保证合同担保的主债权的,保证人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包括贵金属租借债权本金及其按贵金属租借合同的约定折算而成的人民币金额)、利息、贵金属租借费与个性化服务费、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贵金属租借重量溢短费、汇率损失(因汇率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因贵金属价格变动引起的相关损失、贵金属租借合同借出方根据主合同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所产生的交易费等费用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等)。
4、保证期间:
(1)若主合同为借款合同或贵金属租借合同,则本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的保证期间为:自主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或贵金属租借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三年;甲方根据主合同之约定宣布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借款或贵金属租借提前到期日之次日起三年。
(2)若主合同为银行承兑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对外承付之次日起三年。
(3)若主合同为开立担保协议,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履行担保义务之次日起三年。
(4)若主合同为信用证开证协议/合同,则保证期间为自甲方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之次日起三年。
(5)若主合同为其他融资文件的,则保证期间自主合同确定的债权到期或提前到期之次日起三年。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董事会对本次担保事项的相关意见具体内容详见公司2024年8月20日刊载于《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为子公司
增加担保额度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7)。
六、对外担保数量及逾期担保的数量
截至2025年3月19日,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累计担保额度为人民币404,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80.45%。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实际对外担保金额为人民币190,250万元(含上述担保),占公司最近一期(2024年6月30日)经审计净资产的37.89%。公司及下属全资或控股子公司不存在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担保的情形,公司不存在逾期担保及涉及诉讼的担保。
七、备查文件
1、第六届董事会第九次会议决议;
2、《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201000265-2025年桥头(保)字0005号];《最高额保证合同》[编号:0110200016-2025年吴江(保)字05366号]。
特此公告。
美盈森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