洋河股份: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ddx.gubit.cn  2023-09-16  洋河股份(002304)公司公告

证券代码:002304 证券简称:洋河股份 公告编号:2023-023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会议于2023年9月15日下午15:30在江苏省宿迁市洋河新区酒都大道118号,公司总部办公楼一楼多功能厅召开,网络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其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9:25, 9:30-11:30和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2023年9月15日上午9:15至下午15:00期间的任意时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张联东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

规定。

2、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15人,代表股份518,779,69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4.4373%;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283人,代表股份478,988,69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1.7960%。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表共计298人,代表股份997,768,391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6.2333%。其中,参与本次会议的中小投资者(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共296人,代表股份217,917,526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4.4657 %。

3、公司现任董事8人,亲自出席会议7人(董事王凯先生、独立董事赵曙明先生、聂尧先生通过视频方式参加会议;独立董事毛凌霄先生因在国外出差未出席本次会议),公司现任监事5人,亲自出席会议2人(监事徐莉莉女士、陈福亚先生、陈太松先生因工作冲突未出席本次会议),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会议,部分高管列席了本次会议。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指派杨珂伟律师、黄萍萍律师出席本次股东大会,对股东大会进行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书。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记名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审议通过了如下决议:

1.00 《关于注销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剩余股份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97,767,791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

权股份总数的99.9999%;反对票6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1%;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情况为:同意票217,916,926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9997%;反对票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3%;弃权票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投资者所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2.00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表决结果:同意票980,592,768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2786%;反对票17,144,923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7183%;弃权票30,700股,占出席会议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31%。

本议案获得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2/3以上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经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律师现场见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以及会议表决程序等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会议形成的股东大会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对本次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2023年9月16日


附件:公告原文